國版函[2017]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版權局,中國版權保護中心:
为妥善解决当前电子版作品登記证书出具、制发过程中的不规范问题,为网络条件下制发、出具电子版作品登記证书提供便利和保障,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和《作品自願登記試行辦法》等规定,现就规范电子版作品登記證書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國家版權局和各省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为作品登記机关,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委托具备条件的单位办理作品登記具体事务,包括制发电子版作品登記证书。
二、各作品登記机关出具的电子版作品登記证书,其法律效力完全相同;作品登記机关出具的电子版作品登記证书,与同一作品的纸质版登记证书的法律效力完全相同。
三、电子版作品登記证书须按照國家版權局《关于规范作品登記证书的通知》(国版函[2016]1号)制发、出具,不得改变、增删任何信息。电子版作品登記证书样本须通过國家版權局网站(http://www.ncac.gov.cn/)下载使用,不得擅自变更、制作。
四、根据司法、海关等机关规定或者要求以及相关权利人请求,作品登記机关出具电子版作品登記证书的同时,应当出具纸质版作品登記证书。
五、电子版作品登記证书纳入全国作品登記信息统计系统,同一登记作品的电子版证书与纸质版证书不得重复统计。
六、受作品登記机关委托制发电子版作品登記证书的,适用本通知。
七、违反國家版權局《关于规范作品登記证书的通知》(国版函[2016]1号)制发、出具的电子版作品登記证书一律无效。
本通知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各登記機關和有關單位要認真執行,有關情況及時報告國家版權局。
國家版權局
2017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