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世紀的歐洲,印刷術的普及帶來了複制成本的降低,這一方面催生了印刷産業,另一方面也爲思想的傳播提供了便利,從而對當時歐洲統治者和教會控制思想的能力構成威脅。
在這樣的背景之下,若能夠防止未經授權的印刷行爲,則既能夠迎合出版商維護商業利益的訴求,也有助于統治者控制異端思想的傳播,進而維護自身統治的正當性。最早的著作權制度就是這樣誕生的。
可見,早期的著作權本質是一種由統治者頒發的印刷出版特權,而不是賦予智力創作者的私權保護。這種由封建君主或者地方政府賦予印刷出版商印刷作品的壟斷權利的制度,在歐洲一直持續到17世紀末期。
《安娜女王法》
著作權從壟斷特權到私權的轉變,是資本主義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産物。1709年,《安娜女王法》在英國下議院獲得通過,該法第一次確認了作者對其作品享有財産權,並確立了作者在著作權法上的主體地位。《安娜女王法》廢除了印刷特許制度,著作權的私權屬性開始顯現,該法也因此被視爲世界上第一部真正意義上的著作權法。
《作者權法》
1793年,法国颁布了《作者權法》,这部法律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不仅承认作者对作品的财产权,还承认作者对其作品的人身权。这一立法例也对后来的著作权法产生了重大影响。到目前为止,世界著作权立法已基本形成了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立法例和以英国、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立法例,后者以保护作者财产权利为核心,前者比后者更为强调作者人身权利的保护。
著作權國際保護
19世纪后期,伴随着国际化进程的加速,国与国之间在科技文化方面的交流日益增多。而著作权的保护具有地域性,著作权人无法控制在一国疆域之外的作品传播行为。此时的著作权制度已无法适应市场国际化的需求,著作權國際保護势在必行。
起初,一些国家通过在国内法中规定互惠条款,突破著作权保护的地域限制。后来,一些国家开始签订涉及著作权保护的双边协定。再后来,双边协定又逐渐发展为多边协定,其主要代表为1886年缔结的《伯尔尼公约》, 1952年缔结的《世界版权公约》以及1994年生效的《TRIPs协定》。如今, 著作權國際保護已经进人后“TRIPs”时代, 以《美墨加贸易协定》(USMCA) 、《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 和《日欧经济伙伴关系协定》(EPA) 为代表的双边、复边贸易机制进一步提升了著作權國際保護的标准。
著作權發展方向
除與貿易的結合日益緊密之外,著作權制度也隨技術變革而不斷與時俱進。一方面,新技術革命催生了有聲書籍、計算機程序、電影作品等新作品類型,這些作品相繼被納入著作權保護的客體;另一方面,放映、廣播、網絡等技術的發展也催生了擴大著作財産權範圍的需求。與此同時,著作權制度的發展還體現出保護期延長、形式要件放寬、執法標准提高等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