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他人著作權行爲,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等民事責任。那麽這些侵犯著作權行爲的民事責任都有哪些具體規定呢?涉及著作權侵權行爲賠償損失又是如何計算呢?
侵犯著作權行爲的民事責任:停止侵害
停止侵害,又被稱爲禁令救濟,是最常見的制止侵權行爲的救濟方式。對于正在實施的侵犯著作權、鄰接權的行爲,被侵權人有權要求人民法院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爲,無論侵權人是否具有主觀故意或者過失。
禁令分爲臨時禁令和永久禁令。在人民法院判決確認侵權成立之前,責令停止侵害有一定的不確定性,可能因原告敗訴而被撤銷,因此稱作臨時禁令;人民法院確認侵權成立後頒發的禁令爲永久禁令。臨時禁令是一種行爲保全措施。
我國《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權利的行爲,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爲和財産保全的措施。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查知識産權糾紛行爲保全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法釋〔2018〕21號),在著作權案件中適用臨時禁令,應當綜合考量下列因素:
1)申請人的請求是否具有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包括請求保護的知識産權效力是否穩定;
2)不采取行爲保全措施是否會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或者造成案件裁決難以執行等損害;
3)不采取行爲保全措施對申請人造成的損害是否超過采取行爲保全措施對被申請人造成的損害;
4)采取行爲保全措施是否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其他應當考量的因素。
如果被告停止被訴侵權行爲可能有悖公序良俗,或者違反比例原則的,可以不判令停止侵害,但是一般需要根據案件情況酌情從高確定賠償數額。
侵犯著作權行爲的民事責任:賠償損失
賠償損失,是指人民法院確定著作權侵權成立後,判決侵權人對權利人的實際損失進行賠償,這是一種較普遍適用的帶有財産內容的民事責任承擔方式。
那麽如何計算賠償損失?賠償損失數額的計算方式如下:
1)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可以根據權利人因侵權所造成複制品發行減少量或者侵權複制品銷售量與權利人發行該複制品單位利潤乘積計算。發行減少量難以確定的,按照侵權複制品市場銷售量確定。
2)如果權利人的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如果權利人就侵權人的違法所得提供了初步證據,而與侵權行爲相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且侵權人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認定違法所得的數額。
3)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均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爲的情節,判決給予50萬元以下的賠償。
4)人民法院在確定賠償數額時,應當考慮作品類型、合理使用費、侵權行爲性質、後果等情節綜合確定。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爲制止侵權行爲所支付的合理開支,這一合理開支包括權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對侵權行爲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以及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
侵犯著作權行爲的民事责任: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
對于侵犯著作權人的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侵犯表演者的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權利、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權利的,可要求侵權人承擔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的民事責任。
確定賠禮道歉方式、範圍,應當考慮著作人身權及表演者人身權受侵害的方式、程度等因素,並應當與侵權行爲造成損害的影響範圍相適應。
此外,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對于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可以沒收違法所得、侵權複制品以及進行違法活動的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