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同日申请是指申请人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同时提出的一件发明專利申請和一件实用新型專利申請。如果发明专利通过审查授权,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同日申請保證申請人盡早獲得實用新型專利授權、取得專利證書,同時發明專利延長申請人專利保護時間、提高專利的穩定性和權威性。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同日申请是指申请人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同时提出的一件发明專利申請和一件实用新型專利申請。如果发明专利通过审查授权,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同日申請保證申請人盡早獲得實用新型專利授權、取得專利證書,同時發明專利延長申請人專利保護時間、提高專利的穩定性和權威性。
專利保護期限是指專利被授予權利後,得到專利保護的時間期限。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後,除《專利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爲生産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産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産品。
(一)發明專利權的保護期限:授權的發明專利,自申請日起20年
(二)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期限:授權的實用新型專利,自申請日起10年
(三)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期限:授權的外觀設計專利,自申請日起10年
需要注意的是,在專利授權後,保護期限是從申請日算起,一般是向專利局提交申請的那一天(具體以專利局發的受理通知書裏面確定的時間爲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利權在期限屆滿前終止:
(一)沒有按照規定繳納年費的;
(二)專利權人以書面聲明放棄其專利權的。
專利申請中,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都是专利,对大多数非专业人士不知道该申请哪一个。其实两者之间的区别还是很明显的,那么关于两者的区别到底在哪?
實用新型和發明都是我國專利法保護的對象,都是發明創造,從這個意義來講,兩者的本質是相同的;但實際上,這兩種專利又有很多不同點,可以歸納爲以下四點:
一、實用新型專利的創造性低于發明專利
我國專利法對申請發明專利的要求是,同申請日以前的已有技術相比,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進步;而對實用新型的要求是,與申請日以前的已有技術相比,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對發明強調了“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進步”,而對實用新型只提“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顯然,發明專利的創造性程度要高于實用新型專利。
二、實用新型專利所包含的範圍小于發明專利
發明可以是産品發明,又可以是方法發明,還可以是改進發明。除專利法有特別規定以外,任何發明都可以依法獲得專利權。
實用新型僅限于産品的形狀、構成或者其組合所提出的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這樣,各種制造方法就不能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同時,與形狀、構造或其組合無關的産品也不可能有實用新型産生。
因此,實用新型的範圍比發明狹窄,僅僅限于産品的形狀、構造或其組合有關的革新設計。
實用新型和發明專利的區別有哪些?
三、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期短于發明專利
我國專利法規定,對于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期爲10年,自申請日起計算。而發明專利的保護期規定爲20年。相比之下,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期比發明專利的保護期要短得多。
四、實用新型專利的審批過程比發明專利簡單
根據我國專利法的規定,專利局收到實用新型專利的申請後,經初步審查認爲符合專利法要求的,不再進行實質審查,即可公告,並通知申請人,發給實用新型專利證書。
而對發明專利,則必須經過實質審查。審查的手續要比實用新型專利複雜得多,審查的時間要比實用新型專利長得多。
《專利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並且能夠産生積極效果。
本法所稱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爲公衆所知的技術。
《專利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不屬于現有設計;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外觀設計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與現有設計或者現有設計特征的組合相比,應當具有明顯區別。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不得與他人在申請日以前已經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本法所稱現有設計,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爲公衆所知的設計。
《專利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在申請日以前六個月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喪失新穎性:
(一)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規定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上首次發表的;
(三)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泄露其內容的。
《專利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對下列各項,不授予專利權:
(一)科學發現;
(二)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三)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四)動物和植物品種;
(五)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
(六)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結合作出的主要起標識作用的設計。
對前款第(四)項所列産品的生産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規定授予專利權。
專利權是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依照法律規定,根據法定程序賦予專利權人的一種專有權利。它是無形財産權的一種,與有形財産相比,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具有獨占性。所謂獨占性亦稱壟斷性或專有性。專利權是由政府主管部門根據發明人或申請人的申請,認爲其發明創造符合專利法規定的條件,而授予申請人或其合法受讓人的一種專有權。它專屬權利人所有,專利權人對其權利的客體(即發明創造)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2)具有時間性。所謂專利權的時間性,即指專利權具有一定的時間限制,也就是法律規定的保護期限。各國的專利法對于專利權的有效保護期均有各自的規定,而且計算保護期限的起始時間也各不相同。我國《專利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爲20年,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爲10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
(3)具有地域性。所谓地域性,就是对专利权的空间限制。它是指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所授予和保护的专利权仅在该国或地区的范围内有效,对其他国家和地区不发生法律效力,其专利权是不被确认与保护的。如果专利权人希望在其他国家享有专利权,那么,必须依照其他国家的法律另行提出專利申請。除非加入国际条约及双边协定另有规定之外,任何国家都不承认其他国家或者国际性知识产权机构所授予的专利权。
外觀設計是指産品外觀的設計方案。它與發明或實用新型完全不同,即外觀設計不是技術方案。我國《專利法》第二條中規定:“外觀設計,是指對産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並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可見,外觀設計專利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是指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的設計;
(2)必須是對産品的外觀所作的設計;
(3)必須富有美感;
(4)必須是適于工業上的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