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 769 號
現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的決定》,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
總 理 李 強
2023年12月1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
(2001年6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06号公布 根据2002年
12月2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的决定》第一次
修订 根据2010年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
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根據2023年12月11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
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的決定》第三次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的各種手續,應當以書面形式或者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形式辦理。以電子數據交換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以下統稱電子形式),視爲書面形式。
第三條 依照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提交的各種文件應當使用中文;國家有統一規定的科技術語的,應當采用規範詞;外國人名、地名和科技術語沒有統一中文譯文的,應當注明原文。
依照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提交的各種證件和證明文件是外文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爲必要時,可以要求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附送中文譯文;期滿未附送的,視爲未提交該證件和證明文件。
第四條 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郵寄的各種文件,以寄出的郵戳日爲遞交日;郵戳日不清晰的,除當事人能夠提出證明外,以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日爲遞交日。
以電子形式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各種文件的,以進入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特定電子系統的日期爲遞交日。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各種文件,可以通過電子形式、郵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文件送交專利代理機構;未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文件送交請求書中指明的聯系人。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郵寄的各種文件,自文件發出之日起滿15日,推定爲當事人收到文件之日。當事人提供證據能夠證明實際收到文件的日期的,以實際收到日爲准。
根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應當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爲送達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無法郵寄的,可以通過公告的方式送達當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滿1個月,該文件視爲已經送達。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以電子形式送達的各種文件,以進入當事人認可的電子系統的日期爲送達日。
第五條 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的各種期限開始的當日不計算在期限內,自下一日開始計算。期限以年或者月計算的,以其最後一月的相應日爲期限屆滿日;該月無相應日的,以該月最後一日爲期限屆滿日;期限屆滿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後的第一個工作日爲期限屆滿日。
第六條 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誤專利法或者本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的,自障礙消除之日起2個月內且自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內,可以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請求恢複權利。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因其他正當理由延誤專利法或者本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的,可以自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請求恢複權利;但是,延誤複審請求期限的,可以自複審請求期限屆滿之日起2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請求恢複權利。
當事人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規定請求恢複權利的,應當提交恢複權利請求書,說明理由,必要時附具有關證明文件,並辦理權利喪失前應當辦理的相應手續;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恢複權利的,還應當繳納恢複權利請求費。
當事人請求延長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延長期限請求書,說明理由,並辦理有關手續。
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不適用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第四十二條、第七十四條規定的期限。
第七條 專利申請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由国防专利机构受理并进行审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的專利申請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移交国防专利机构进行审查。经国防专利机构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决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其受理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專利申請涉及国防利益以外的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作出按照保密專利申請处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保密專利申請的审查、复审以及保密專利權無效宣告的特殊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
第八條 專利法第十九條所稱在中國完成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是指技術方案的實質性內容在中國境內完成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將在中國完成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向外國申請專利的,應當按照下列方式之一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進行保密審查:
(一)直接向外國申請專利或者向有關國外機構提交專利國際申請的,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請求,並詳細說明其技術方案;
(二)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申請專利後擬向外國申請專利或者向有關國外機構提交專利國際申請的,應當在向外國申請專利或者向有關國外機構提交專利國際申請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請求。
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專利國際申請的,視爲同時提出了保密審查請求。
第九條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依照本细则第八條规定递交的请求后,经过审查认为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能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在请求递交日起2个月内向申请人发出保密审查通知;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2个月。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依照前款規定通知進行保密審查的,應當在請求遞交日起4個月內作出是否需要保密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情況複雜的,可以延長2個月。
第十條 專利法第五條所称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不包括仅其实施为法律所禁止的发明创造。
第十一條 申请专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提出各类專利申請应当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二條 除專利法第二十八條和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外,專利法所稱申請日,有優先權的,指優先權日。
本細則所稱申請日,除另有規定的外,是指專利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申請日。
第十三條 專利法第六條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
(二)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
(三)退休、調離原單位後或者勞動、人事關系終止後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專利法第六條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專利法第六條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信息和资料等。
第十四條 專利法所稱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在完成發明創造過程中,只負責組織工作的人、爲物質技術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從事其他輔助工作的人,不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第十五條 除依照專利法第十條规定转让专利权外,专利权因其他事由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专利权转移手续。
專利權人與他人訂立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應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備案。
以專利權出質的,由出質人和質權人共同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辦理出質登記。
第十六條 專利工作應當貫徹黨和國家知識産權戰略部署,提升我國專利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水平,支持全面創新,促進創新型國家建設。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提升專利信息公共服務能力,完整、准確、及時發布專利信息,提供專利基礎數據,促進專利相關數據資源的開放共享、互聯互通。
第二章 專利的申請
第十七條 申請專利的,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申請文件。申請文件應當符合規定的要求。
申請人委托專利代理機構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應當同時提交委托書,寫明委托權限。
申請人有2人以上且未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除請求書中另有聲明的外,以請求書中指明的第一申請人爲代表人。
第十八條 依照專利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规定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涉及下列事务,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自行办理:
(一)申请要求优先权的,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專利申請(以下简称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二)繳納費用;
(三)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事務。
第十九條 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專利申請的请求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一)發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的名稱;
(二)申请人是中国单位或者个人的,其名称或者姓名、地址、邮政编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件号码;申请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其姓名或者名称、国籍或者注冊的国家或者地区;
(三)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姓名;
(四)申請人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受托機構的名稱、機構代碼以及該機構指定的專利代理師的姓名、專利代理師資格證號碼、聯系電話;
(五)要求優先權的,在先申請的申請日、申請號以及原受理機構的名稱;
(六)申請人或者專利代理機構的簽字或者蓋章;
(七)申請文件清單;
(八)附加文件清單;
(九)其他需要寫明的有關事項。
第二十條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專利申請的说明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名称一致。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技術領域:寫明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所屬的技術領域;
(二)背景技術:寫明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理解、檢索、審查有用的背景技術;有可能的,並引證反映這些背景技術的文件;
(三)發明內容: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以及解決其技術問題采用的技術方案,並對照現有技術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四)附圖說明:說明書有附圖的,對各幅附圖作簡略說明;
(五)具體實施方式:詳細寫明申請人認爲實現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優選方式;必要時,舉例說明;有附圖的,對照附圖。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專利申請人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和顺序撰写说明书,并在说明书每一部分前面写明标题,除非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用其他方式或者顺序撰写能节约说明书的篇幅并使他人能够准确理解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說明書應當用詞規範、語句清楚,並不得使用“如權利要求……所述的……”一類的引用語,也不得使用商業性宣傳用語。
发明專利申請包含一个或者多个核苷酸或者氨基酸序列的,说明书应当包括符合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序列表。
实用新型專利申請说明书应当有表示要求保护的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的附图。
第二十一條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幾幅附圖應當按照“圖1,圖2,……”順序編號排列。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說明書文字部分中未提及的附圖標記不得在附圖中出現,附圖中未出現的附圖標記不得在說明書文字部分中提及。申請文件中表示同一組成部分的附圖標記應當一致。
附圖中除必需的詞語外,不應當含有其他注釋。
第二十二條 權利要求書應當記載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特征。
權利要求書有幾項權利要求的,應當用阿拉伯數字順序編號。
權利要求書中使用的科技術語應當與說明書中使用的科技術語一致,可以有化學式或者數學式,但是不得有插圖。除絕對必要的外,不得使用“如說明書……部分所述”或者“如圖……所示”的用語。
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征可以引用說明書附圖中相應的標記,該標記應當放在相應的技術特征後並置于括號內,便于理解權利要求。附圖標記不得解釋爲對權利要求的限制。
第二十三條 權利要求書應當有獨立權利要求,也可以有從屬權利要求。
獨立權利要求應當從整體上反映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記載解決技術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征。
從屬權利要求應當用附加的技術特征,對引用的權利要求作進一步限定。
第二十四條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獨立權利要求應當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撰寫:
(一)前序部分:寫明要求保護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技術方案的主題名稱和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主題與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共有的必要技術特征;
(二)特征部分:使用“其特征是……”或者類似的用語,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區別于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的技術特征。這些特征和前序部分寫明的特征合在一起,限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要求保護的範圍。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性質不適于用前款方式表達的,獨立權利要求可以用其他方式撰寫。
一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應當只有一個獨立權利要求,並寫在同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從屬權利要求之前。
第二十五條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從屬權利要求應當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撰寫:
(一)引用部分:寫明引用的權利要求的編號及其主題名稱;
(二)限定部分: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附加的技術特征。
從屬權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權利要求。引用兩項以上權利要求的多項從屬權利要求,只能以擇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權利要求,並不得作爲另一項多項從屬權利要求的基礎。
第二十六條 说明书摘要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專利申請所公开内容的概要,即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和所属技术领域,并清楚地反映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方案的要点以及主要用途。
说明书摘要可以包含最能说明发明的化学式;有附图的專利申請,还应当在请求书中指定一幅最能说明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特征的说明书附图作为摘要附图。摘要中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第二十七條 申請專利的發明涉及新的生物材料,該生物材料公衆不能得到,並且對該生物材料的說明不足以使所屬領域的技術人員實施其發明的,除應當符合專利法和本細則的有關規定外,申請人還應當辦理下列手續:
(一)在申請日前或者最遲在申請日(有優先權的,指優先權日),將該生物材料的樣品提交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可的保藏單位保藏,並在申請時或者最遲自申請日起4個月內提交保藏單位出具的保藏證明和存活證明;期滿未提交證明的,該樣品視爲未提交保藏;
(二)在申請文件中,提供有關該生物材料特征的資料;
(三)涉及生物材料样品保藏的專利申請应当在请求书和说明书中写明该生物材料的分类命名(注明拉丁文名称)、保藏该生物材料样品的单位名称、地址、保藏日期和保藏编号;申请时未写明的,应当自申请日起4个月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提交保藏。
第二十八條 发明專利申請人依照本细则第二十七條的规定保藏生物材料样品的,在发明專利申請公布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将该專利申請所涉及的生物材料作为实验目的使用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并写明下列事项:
(一)請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地址;
(二)不向其他任何人提供該生物材料的保證;
(三)在授予專利權前,只作爲實驗目的使用的保證。
第二十九條 專利法所稱遺傳資源,是指取自人體、動物、植物或者微生物等含有遺傳功能單位並具有實際或者潛在價值的材料和利用此類材料産生的遺傳信息;專利法所稱依賴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是指利用了遺傳資源的遺傳功能完成的發明創造。
就依賴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申請人應當在請求書中予以說明,並填寫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制定的表格。
第三十條 申請人應當就每件外觀設計産品所需要保護的內容提交有關圖片或者照片。
申請局部外觀設計專利的,應當提交整體産品的視圖,並用虛線與實線相結合或者其他方式表明所需要保護部分的內容。
申請人請求保護色彩的,應當提交彩色圖片或者照片。
第三十一條 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應當寫明外觀設計産品的名稱、用途,外觀設計的設計要點,並指定一幅最能表明設計要點的圖片或者照片。省略視圖或者請求保護色彩的,應當在簡要說明中寫明。
对同一产品的多项相似外观设计提出一件外观设计專利申請的,应当在简要说明中指定其中一项作为基本设计。
申請局部外觀設計專利的,應當在簡要說明中寫明請求保護的部分,已在整體産品的視圖中用虛線與實線相結合方式表明的除外。
簡要說明不得使用商業性宣傳用語,也不得說明産品的性能。
第三十二條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外观设计專利申請人提交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样品或者模型。样品或者模型的体积不得超过30厘米×30厘米×30厘米,重量不得超过15公斤。易腐、易损或者危险品不得作为样品或者模型提交。
第三十三條 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项所称中国政府承认的国际展览会,是指国际展览会公约规定的在国际展览局注冊或者由其认可的国际展览会。
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项所称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以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由国际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有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项或者第(三)项所列情形的,申请人应当在提出專利申請时声明,并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提交有关发明创造已经展出或者发表,以及展出或者发表日期的证明文件。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有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项或者第(四)项所列情形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明文件。
申请人未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提出声明和提交证明文件的,或者未依照本条第四款的规定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明文件的,其申请不适用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的规定。
第三十四條 申请人依照專利法第三十條的规定要求外国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应当经原受理机构证明。依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与该受理机构签订的协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通过电子交换等途径获得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申请人提交了经该受理机构证明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要求本国优先权,申请人在请求书中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和申请号的,视为提交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要求優先權,但請求書中漏寫或者錯寫在先申請的申請日、申請號和原受理機構名稱中的一項或者兩項內容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通知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補正;期滿未補正的,視爲未要求優先權。
要求優先權的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與在先申請文件副本中記載的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不一致的,應當提交優先權轉讓證明材料,未提交該證明材料的,視爲未要求優先權。
外观设计專利申請人要求外国优先权,其在先申请未包括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申请人按照本细则第三十一條规定提交的简要说明未超出在先申请文件的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的,不影响其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五條 申请人在一件專利申請中,可以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要求多项优先权的,该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从最早的优先权日起计算。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專利申請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是发明專利申請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專利申請;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專利申請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实用新型或者发明專利申請。外观设计專利申請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專利申請的,可以就附图显示的设计提出相同主题的外观设计專利申請;在先申请是外观设计專利申請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外观设计專利申請。但是,提出后一申请时,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一)已經要求外國優先權或者本國優先權的;
(二)已經被授予專利權的;
(三)屬于按照規定提出的分案申請的。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但外观设计專利申請人要求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專利申請作为本国优先权基础的除外。
第三十六條 申请人超出專利法第二十九條规定的期限,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專利申請,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期限届满之日起2个月内请求恢复优先权。
第三十七條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專利申請人要求了优先权的,可以自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或者自申请日起4个月内,请求在请求书中增加或者改正优先权要求。
第三十八條 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申請人,申請專利或者要求外國優先權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爲必要時,可以要求其提供下列文件:
(一)申請人是個人的,其國籍證明;
(二)申请人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其注冊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证明文件;
(三)申請人的所屬國,承認中國單位和個人可以按照該國國民的同等條件,在該國享有專利權、優先權和其他與專利有關的權利的證明文件。
第三十九條 依照專利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规定,可以作为一件專利申請提出的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包含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其中特定技术特征是指每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为整体,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
第四十條 依照專利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规定,将同一产品的多项相似外观设计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的,对该产品的其他设计应当与简要说明中指定的基本设计相似。一件外观设计專利申請中的相似外观设计不得超过10项。
專利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所称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是指各产品属于分类表中同一大类,习惯上同时出售或者同时使用,而且各产品的外观设计具有相同的设计构思。
將兩項以上外觀設計作爲一件申請提出的,應當將各項外觀設計的順序編號標注在每件外觀設計産品各幅圖片或者照片的名稱之前。
第四十一條 申请人撤回專利申請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声明,写明发明创造的名称、申请号和申请日。
撤回專利申請的声明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做好公布專利申請文件的印刷准备工作后提出的,申请文件仍予公布;但是,撤回專利申請的声明应当在以后出版的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告。
第三章 專利申請的审查和批准
第四十二條 在初步審查、實質審查、複審和無效宣告程序中,實施審查和審理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要求其回避:
(一)是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親屬的;
(二)与專利申請或者专利权有利害关系的;
(三)與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查和審理的;
(四)複審或者無效宣告程序中,曾參與原申請的審查的。
第四十三條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專利申請的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必须包括附图)和权利要求书,或者外观设计專利申請的请求书、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和简要说明后,应当明确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并通知申请人。
第四十四條 專利申請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專利申請缺少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无附图)或者权利要求书的,或者外观设计專利申請缺少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简要说明的;
(二)未使用中文的;
(三)申請文件的格式不符合規定的;
(四)請求書中缺少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或者缺少地址的;
(五)明显不符合專利法第十七條或者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规定的;
(六)專利申請类别(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的。
第四十五條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專利申請缺少或者错误提交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的部分内容,但申请人在递交日要求了优先权的,可以自递交日起2个月内或者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内以援引在先申请文件的方式补交。补交的文件符合有关规定的,以首次提交文件的递交日为申请日。
第四十六條 說明書中寫有對附圖的說明但無附圖或者缺少部分附圖的,申請人應當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內補交附圖或者聲明取消對附圖的說明。申請人補交附圖的,以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或者郵寄附圖之日爲申請日;取消對附圖的說明的,保留原申請日。
第四十七條 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同日(指申請日;有優先權的,指優先權日)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應當在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通知後自行協商確定申請人。
同一申请人在同日(指申请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的,应当在申请时分别说明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已申请了另一专利;未作说明的,依照專利法第九條第一款关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的规定处理。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公告授予實用新型專利權,應當公告申請人已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同時申請了發明專利的說明。
发明專利申請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声明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申请人声明放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并在公告授予发明专利权时一并公告申请人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声明。申请人不同意放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驳回该发明專利申請;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视为撤回该发明專利申請。
實用新型專利權自公告授予發明專利權之日起終止。
第四十八條 一件專利申請包括两项以上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申请人可以在本细则第六十條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分案申请;但是,專利申請已经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请。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一件專利申請不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一條和本细则第三十九條或者第四十條的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该申请视为撤回。
分案的申請不得改變原申請的類別。
第四十九條 依照本细则第四十八條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可以保留优先权日,但是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分案申請應當依照專利法及本細則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分案申請的請求書中應當寫明原申請的申請號和申請日。
第五十條 專利法第三十四條和第四十條所称初步审查,是指审查專利申請是否具备專利法第二十六條或者第二十七條规定的文件和其他必要的文件,这些文件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并审查下列各项:
(一)发明專利申請是否明显属于專利法第五條、第二十五條规定的情形,是否不符合專利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一款或者本细则第十一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的规定,是否明显不符合專利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二十六條第五款、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三十三條或者本细则第二十條至第二十四條的规定;
(二)实用新型專利申請是否明显属于專利法第五條、第二十五條规定的情形,是否不符合專利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一款或者本细则第十一條、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的规定,是否明显不符合專利法第二條第三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三十三條或者本细则第二十三條、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的规定,是否依照專利法第九條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三)外观设计專利申請是否明显属于專利法第五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是否不符合專利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一款或者本细则第十一條、第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的规定,是否明显不符合專利法第二條第四款、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第三十三條或者本细则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的规定,是否依照專利法第九條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四)申请文件是否符合本细则第二條、第三條第一款的规定。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將審查意見通知申請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內陳述意見或者補正;申請人期滿未答複的,其申請視爲撤回。申請人陳述意見或者補正後,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仍然認爲不符合前款所列各項規定的,應當予以駁回。
第五十一條 除專利申請文件外,申请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的与專利申請有关的其他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提交:
(一)未使用規定的格式或者填寫不符合規定的;
(二)未按照規定提交證明材料的。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將視爲未提交的審查意見通知申請人。
第五十二條 申请人请求早日公布其发明專利申請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该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后,除予以驳回的外,应当立即将申请予以公布。
第五十三條 申請人寫明使用外觀設計的産品及其所屬類別的,應當使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公布的外觀設計産品分類表。未寫明使用外觀設計的産品所屬類別或者所寫的類別不確切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予以補充或者修改。
第五十四條 自发明專利申請公布之日起至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止,任何人均可以对不符合專利法规定的專利申請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五十五條 发明專利申請人因有正当理由无法提交專利法第三十六條规定的检索资料或者审查结果资料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并在得到有关资料后补交。
第五十六條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專利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的规定对專利申請自行进行审查时,应当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可以对專利申請提出延迟审查请求。
第五十七條 发明專利申請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專利申請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可以对发明專利申請主动提出修改。
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專利申請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專利申請主动提出修改。
申请人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对專利申請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自行修改專利申請文件中文字和符号的明显错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自行修改的,应当通知申请人。
第五十八條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專利申請的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的修改部分,除个别文字修改或者增删外,应当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替换页。外观设计專利申請的图片或者照片的修改,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替换页。
第五十九條 依照專利法第三十八條的规定,发明專利申請经实质审查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是指:
(一)申请属于專利法第五條、第二十五條规定的情形,或者依照專利法第九條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的;
(二)申请不符合專利法第二條第二款、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第二十六條第五款、第三十一條第一款或者本细则第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规定的;
(三)申请的修改不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三條规定,或者分案的申请不符合本细则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的规定的。
第六十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發出授予專利權的通知後,申請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辦理登記手續。申請人按期辦理登記手續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授予專利權,頒發專利證書,並予以公告。
期滿未辦理登記手續的,視爲放棄取得專利權的權利。
第六十一條 保密專利申請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授予保密专利权的决定,颁发保密专利证书,登记保密专利权的有关事项。
第六十二條 授予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決定公告後,專利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的專利權人、利害關系人、被控侵權人可以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申請人可以在辦理專利權登記手續時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
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应当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写明專利申請号或者专利号。每项请求应当限于一项專利申請或者专利权。
專利權評價報告請求書不符合規定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通知請求人在指定期限內補正;請求人期滿未補正的,視爲未提出請求。
第六十三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專利權評價報告請求書後2個月內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但申請人在辦理專利權登記手續時請求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自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
對同一項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有多個請求人請求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僅作出一份專利權評價報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查閱或者複制該專利權評價報告。
第六十四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專利公告、專利單行本中出現的錯誤,一經發現,應當及時更正,並對所作更正予以公告。
第四章 專利申請的复审与專利權的無效宣告
第六十五條 依照專利法第四十一條的规定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复审的,应当提交复审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还应当附具有关证据。
复审请求不符合專利法第十八條第一款或者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规定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书面通知复审请求人并说明理由。
複審請求書不符合規定格式的,複審請求人應當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內補正;期滿未補正的,該複審請求視爲未提出。
第六十六條 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或者在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复审通知书作出答复时,可以修改專利申請文件;但是,修改应当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复审通知书指出的缺陷。
第六十七條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复审后,认为复审请求不符合專利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或者專利申請存在其他明显违反專利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情形的,应当通知复审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该复审请求视为撤回;经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仍不符合專利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应当作出驳回复审请求的复审决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复审后,认为原驳回决定不符合專利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或者认为经过修改的專利申請文件消除了原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指出的缺陷的,应当撤销原驳回决定,继续进行审查程序。
第六十八條 複審請求人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決定前,可以撤回其複審請求。
複審請求人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決定前撤回其複審請求的,複審程序終止。
第六十九條 依照專利法第四十五條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專利權無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前款所称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專利法第二條、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三十三條或者本细则第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的规定,或者属于專利法第五條、第二十五條规定的情形,或者依照專利法第九條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第七十條 專利權無效宣告请求不符合專利法第十八條第一款或者本细则第六十九條规定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就無效宣告請求作出決定之後,又以同樣的理由和證據請求無效宣告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不予受理。
以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的规定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但是未提交证明权利冲突的证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專利權無效宣告请求书不符合规定格式的,无效宣告请求人应当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未提出。
第七十一條 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受理無效宣告請求後,請求人可以在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之日起1個月內增加理由或者補充證據。逾期增加理由或者補充證據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不予考慮。
第七十二條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将專利權無效宣告请求书和有关文件的副本送交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專利權人和無效宣告請求人應當在指定期限內答複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發出的轉送文件通知書或者無效宣告請求審查通知書;期滿未答複的,不影響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審理。
第七十三條 在無效宣告請求的審查過程中,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權人可以修改其權利要求書,但是不得擴大原專利的保護範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在修改後的權利要求基礎上作出維持專利權有效或者宣告專利權部分無效的決定的,應當公告修改後的權利要求。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權人不得修改專利說明書和附圖,外觀設計專利的專利權人不得修改圖片、照片和簡要說明。
第七十四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案情需要,可以決定對無效宣告請求進行口頭審理。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決定對無效宣告請求進行口頭審理的,應當向當事人發出口頭審理通知書,告知舉行口頭審理的日期和地點。當事人應當在通知書指定的期限內作出答複。
無效宣告請求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發出的口頭審理通知書在指定的期限內未作答複,並且不參加口頭審理的,其無效宣告請求視爲撤回;專利權人不參加口頭審理的,可以缺席審理。
第七十五條 在無效宣告請求審查程序中,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不得延長。
第七十六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無效宣告的請求作出決定前,無效宣告請求人可以撤回其請求。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決定之前,無效宣告請求人撤回其請求或者其無效宣告請求被視爲撤回的,無效宣告請求審查程序終止。但是,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爲根據已進行的審查工作能夠作出宣告專利權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決定的,不終止審查程序。
第五章 專利權期限補償
第七十七條 依照專利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的,专利权人应当自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
第七十八條 依照專利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规定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的,补偿期限按照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不合理延迟的实际天数计算。
前款所称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不合理延迟的实际天数,是指自发明專利申請日起满4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3年之日至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的间隔天数,减去合理延迟的天数和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的天数。
下列情形屬于合理延遲:
(一)依照本细则第六十六條的规定修改專利申請文件后被授予专利权的,因复审程序引起的延迟;
(二)因本細則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規定情形引起的延遲;
(三)其他合理情形引起的延遲。
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依照本细则第四十七條第四款的规定取得发明专利权的,该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不适用專利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规定。
第七十九條 專利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规定的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包括以下情形:
(一)未在指定期限內答複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發出的通知;
(二)申請延遲審查;
(三)因本细则第四十五條规定情形引起的延迟;
(四)其他由申請人引起的不合理延遲。
第八十條 專利法第四十二條第三款所称新药相关发明专利是指符合规定的新药产品专利、制备方法专利、医药用途专利。
第八十一條 依照專利法第四十二條第三款的规定请求给予新药相关发明专利权期限补偿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自该新药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
(一)該新藥同時存在多項專利的,專利權人只能請求對其中一項專利給予專利權期限補償;
(二)一項專利同時涉及多個新藥的,只能對一個新藥就該專利提出專利權期限補償請求;
(三)該專利在有效期內,且尚未獲得過新藥相關發明專利權期限補償。
第八十二條 依照專利法第四十二條第三款的规定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的,补偿期限按照该專利申請日至该新药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之日的间隔天数减去5年,在符合專利法第四十二條第三款规定的基础上确定。
第八十三條 新藥相關發明專利在專利權期限補償期間,該專利的保護範圍限于該新藥及其經批准的適應症相關技術方案;在保護範圍內,專利權人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與專利權期限補償前相同。
第八十四條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依照專利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提出的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补偿条件的,作出给予期限补偿的决定,并予以登记和公告;不符合补偿条件的,作出不予期限补偿的决定,并通知提出请求的专利权人。
第六章 專利實施的特別許可
第八十五條 專利權人自願聲明對其專利實行開放許可的,應當在公告授予專利權後提出。
開放許可聲明應當寫明以下事項:
(一)專利號;
(二)專利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三)專利許可使用費支付方式、標准;
(四)專利許可期限;
(五)其他需要明確的事項。
開放許可聲明內容應當准確、清楚,不得出現商業性宣傳用語。
第八十六條 專利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利權人不得對其實行開放許可:
(一)專利權處于獨占或者排他許可有效期限內的;
(二)屬于本細則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的中止情形的;
(三)沒有按照規定繳納年費的;
(四)專利權被質押,未經質權人同意的;
(五)其他妨礙專利權有效實施的情形。
第八十七條 通過開放許可達成專利實施許可的,專利權人或者被許可人應當憑能夠證明達成許可的書面文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備案。
第八十八條 專利權人不得通過提供虛假材料、隱瞞事實等手段,作出開放許可聲明或者在開放許可實施期間獲得專利年費減免。
第八十九條 專利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项所称未充分实施其专利,是指专利权人及其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的方式或者规模不能满足国内对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需求。
專利法第五十五條所称取得专利权的药品,是指解决公共健康问题所需的医药领域中的任何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包括取得专利权的制造该产品所需的活性成分以及使用该产品所需的诊断用品。
第九十條 請求給予強制許可的,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強制許可請求書,說明理由並附具有關證明文件。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將強制許可請求書的副本送交專利權人,專利權人應當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內陳述意見;期滿未答複的,不影響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決定。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在作出駁回強制許可請求的決定或者給予強制許可的決定前,應當通知請求人和專利權人擬作出的決定及其理由。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專利法第五十五條的规定作出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同时符合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关于为了解决公共健康问题而给予强制许可的规定,但中国作出保留的除外。
第九十一條 依照專利法第六十二條的规定,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使用费数额的,当事人应当提出裁决请求书,并附具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证明文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请求书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裁决,并通知当事人。
第七章 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獎勵和報酬
第九十二條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專利法第十五條规定的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
企業、事業單位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獎勵、報酬,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九十三條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專利法第十五條规定的奖励的方式和数额的,应当自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4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500元。
由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建議被其所屬單位采納而完成的發明創造,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從優發給獎金。
第九十四條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專利法第十五條规定的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的报酬。
第八章 專利權的保護
第九十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以及專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實際處理能力的地級市、自治州、盟、地區和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處理和調解專利糾紛。
第九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專利法第七十條所称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對行業發展有重大影響的;
(三)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區域的重大案件;
(四)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爲可能有重大影響的其他情形。
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相關案件不屬于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專利侵權糾紛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指定有管轄權的地方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
第九十七條 當事人請求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或者調解專利糾紛的,由被請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權行爲地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管轄。
兩個以上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都有管轄權的專利糾紛,當事人可以向其中一個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提出請求;當事人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提出請求的,由最先受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管轄。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管轄。
第九十八條 在處理專利侵權糾紛過程中,被請求人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並被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受理的,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中止處理。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認爲被請求人提出的中止理由明顯不能成立的,可以不中止處理。
第九十九條 专利权人依照專利法第十六條的规定,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方式予以标明。
專利標識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負責專利執法的部門責令改正。
第一百條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违反本细则第十一條、第八十八條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一條 下列行为属于專利法第六十八條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
(一)在未被授予專利權的産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注專利標識,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後或者終止後繼續在産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注專利標識,或者未經許可在産品或者産品包裝上標注他人的專利號;
(二)銷售第(一)項所述産品;
(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專利申請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
(五)其他使公衆混淆,將未被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或者設計誤認爲是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的行爲。
專利權終止前依法在專利産品、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産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注專利標識,在專利權終止後許諾銷售、銷售該産品的,不屬于假冒專利行爲。
銷售不知道是假冒專利的産品,並且能夠證明該産品合法來源的,由縣級以上負責專利執法的部門責令停止銷售。
第一百零二條 除專利法第六十五條规定的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请求,可以对下列专利纠纷进行调解:
(一)專利申請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
(二)發明人、設計人資格糾紛;
(三)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設計人的獎勵和報酬糾紛;
(四)在发明專利申請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
(五)其他專利糾紛。
對于前款第(四)項所列的糾紛,當事人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解的,應當在專利權被授予之後提出。
第一百零三條 当事人因專利申請权或者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已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中止有关程序。
依照前款規定請求中止有關程序的,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請求書,說明理由,並附具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或者人民法院的寫明申請號或者專利號的有關受理文件副本。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爲當事人提出的中止理由明顯不能成立的,可以不中止有關程序。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调解书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恢复有关程序的手续。自请求中止之日起1年内,有关專利申請权或者专利权归属的纠纷未能结案,需要继续中止有关程序的,请求人应当在该期限内请求延长中止。期满未请求延长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自行恢复有关程序。
第一百零四條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裁定对專利申請权或者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写明申请号或者专利号的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中止被保全的專利申請权或者专利权的有关程序。保全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没有裁定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自行恢复有关程序。
第一百零五條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本细则第一百零三條和第一百零四條规定中止有关程序,是指暂停專利申請的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程序,授予专利权程序和專利權無效宣告程序;暂停办理放弃、变更、转移专利权或者專利申請权手续,专利权质押手续以及专利权期限届满前的终止手续等。
第九章 專利登記和專利公報
第一百零六條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置专利登记簿,登记下列与專利申請和专利权有关的事项:
(一)專利權的授予;
(二)專利申請权、专利权的转移;
(三)專利權的質押、保全及其解除;
(四)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備案;
(五)國防專利、保密專利的解密;
(六)專利權的無效宣告;
(七)專利權的終止;
(八)專利權的恢複;
(九)專利權期限的補償;
(十)專利實施的開放許可;
(十一)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
(十二)專利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國籍和地址的變更。
第一百零七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定期出版專利公報,公布或者公告下列內容:
(一)发明專利申請的著录事项和说明书摘要;
(二)发明專利申請的实质审查请求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專利申請自行进行实质审查的决定;
(三)发明專利申請公布后的驳回、撤回、视为撤回、视为放弃、恢复和转移;
(四)專利權的授予以及專利權的著錄事項;
(五)實用新型專利的說明書摘要,外觀設計專利的一幅圖片或者照片;
(六)國防專利、保密專利的解密;
(七)專利權的無效宣告;
(八)專利權的終止、恢複;
(九)專利權期限的補償;
(十)專利權的轉移;
(十一)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備案;
(十二)專利權的質押、保全及其解除;
(十三)專利實施的開放許可事項;
(十四)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的給予;
(十五)專利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國籍和地址的變更;
(十六)文件的公告送達;
(十七)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更正;
(十八)其他有關事項。
第一百零八條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提供专利公报、发明專利申請单行本以及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单行本,供公众免费查阅。
第一百零九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負責按照互惠原則與其他國家、地區的專利機關或者區域性專利組織交換專利文獻。
第十章 費 用
第一百一十條 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手續時,應當繳納下列費用:
(一)申請費、申請附加費、公布印刷費、優先權要求費;
(二)发明專利申請实质审查费、复审费;
(三)年費;
(四)恢複權利請求費、延長期限請求費;
(五)著錄事項變更費、專利權評價報告請求費、無效宣告請求費、專利文件副本證明費。
前款所列各種費用的繳納標准,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規定。國務院財政部門、發展改革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對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手續應當繳納的費用種類和標准進行調整。
第一百一十一條 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的各種費用,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繳納。
直接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繳納費用的,以繳納當日爲繳費日;以郵局彙付方式繳納費用的,以郵局彙出的郵戳日爲繳費日;以銀行彙付方式繳納費用的,以銀行實際彙出日爲繳費日。
多繳、重繳、錯繳專利費用的,當事人可以自繳費日起3年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退款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予以退還。
第一百一十二條 申請人應當自申請日起2個月內或者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申請費、公布印刷費和必要的申請附加費;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其申請視爲撤回。
申請人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繳納申請費的同時繳納優先權要求費;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視爲未要求優先權。
第一百一十三條 當事人請求實質審查或者複審的,應當在專利法及本細則規定的相關期限內繳納費用;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視爲未提出請求。
第一百一十四條 申請人辦理登記手續時,應當繳納授予專利權當年的年費;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視爲未辦理登記手續。
第一百一十五條 授予專利權當年以後的年費應當在上一年度期滿前繳納。專利權人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通知專利權人自應當繳納年費期滿之日起6個月內補繳,同時繳納滯納金;滯納金的金額按照每超過規定的繳費時間1個月,加收當年全額年費的5%計算;期滿未繳納的,專利權自應當繳納年費期滿之日起終止。
第一百一十六條 恢複權利請求費應當在本細則規定的相關期限內繳納;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視爲未提出請求。
延長期限請求費應當在相應期限屆滿之日前繳納;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視爲未提出請求。
著錄事項變更費、專利權評價報告請求費、無效宣告請求費應當自提出請求之日起1個月內繳納;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視爲未提出請求。
第一百一十七條 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繳納本細則規定的各種費用有困難的,可以按照規定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減繳的請求。減繳的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
第十一章 關于發明、實用新型國際申請的特別規定
第一百一十八條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專利法第十九條规定,受理按照专利合作条约提出的专利国际申请。
按照專利合作條約提出並指定中國的專利國際申請(以下簡稱國際申請)進入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處理階段(以下稱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條件和程序適用本章的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專利法及本細則其他各章的有關規定。
第一百一十九條 按照专利合作条约已确定国际申请日并指定中国的国际申请,视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的專利申請,该国际申请日视为專利法第二十八條所称的申请日。
第一百二十條 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在专利合作条约第二條所称的优先权日(本章简称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申请人未在该期限内办理该手续的,在缴纳宽限费后,可以在自优先权日起32个月内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
第一百二十一條 申请人依照本细则第一百二十條的规定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以中文提交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書面聲明,寫明國際申請號和要求獲得的專利權類型;
(二)缴纳本细则第一百一十條第一款规定的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必要时缴纳本细则第一百二十條规定的宽限费;
(三)國際申請以外文提出的,提交原始國際申請的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的中文譯文;
(四)在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書面聲明中寫明發明創造的名稱,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和發明人的姓名,上述內容應當與世界知識産權組織國際局(以下簡稱國際局)的記錄一致;國際申請中未寫明發明人的,在上述聲明中寫明發明人的姓名;
(五)國際申請以外文提出的,提交摘要的中文譯文,有附圖和摘要附圖的,提交附圖副本並指定摘要附圖,附圖中有文字的,將其替換爲對應的中文文字;
(六)在國際階段向國際局已辦理申請人變更手續的,必要時提供變更後的申請人享有申請權的證明材料;
(七)必要时缴纳本细则第一百一十條第一款规定的申请附加费。
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要求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給予申請號,明確國際申請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日期(以下簡稱進入日),並通知申請人其國際申請已進入中國國家階段。
國際申請已進入中國國家階段,但不符合本條第一款第(四)項至第(七)項要求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通知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補正;期滿未補正的,其申請視爲撤回。
第一百二十二條 國際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在中國的效力終止:
(一)在國際階段,國際申請被撤回或者被視爲撤回,或者國際申請對中國的指定被撤回的;
(二)申请人未在优先权日起32个月内按照本细则第一百二十條规定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的;
(三)申请人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但自优先权日起32个月期限届满仍不符合本细则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项至第(三)项要求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国际申请在中国的效力终止的,不适用本细则第六條的规定;依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国际申请在中国的效力终止的,不适用本细则第六條第二款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三條 國際申請在國際階段作過修改,申請人要求以經修改的申請文件爲基礎進行審查的,應當自進入日起2個月內提交修改部分的中文譯文。在該期間內未提交中文譯文的,對申請人在國際階段提出的修改,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不予考慮。
第一百二十四條 国际申请涉及的发明创造有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项或者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在提出国际申请时作过声明的,申请人应当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中予以说明,并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提交本细则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未予说明或者期满未提交证明文件的,其申请不适用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條 申请人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对生物材料样品的保藏已作出说明的,视为已经满足了本细则第二十七條第(三)项的要求。申请人应当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声明中指明记载生物材料样品保藏事项的文件以及在该文件中的具体记载位置。
申請人在原始提交的國際申請的說明書中已記載生物材料樣品保藏事項,但是沒有在進入中國國家階段聲明中指明的,應當自進入日起4個月內補正。期滿未補正的,該生物材料視爲未提交保藏。
申请人自进入日起4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生物材料样品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的,视为在本细则第二十七條第(一)项规定的期限内提交。
第一百二十六條 國際申請涉及的發明創造依賴遺傳資源完成的,申請人應當在國際申請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書面聲明中予以說明,並填寫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制定的表格。
第一百二十七條 申请人在国际阶段已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该优先权要求继续有效的,视为已经依照專利法第三十條的规定提出了书面声明。
申請人應當自進入日起2個月內繳納優先權要求費;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視爲未要求該優先權。
申請人在國際階段已依照專利合作條約的規定,提交過在先申請文件副本的,辦理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手續時不需要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在先申請文件副本。申請人在國際階段未提交在先申請文件副本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爲必要時,可以通知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補交;申請人期滿未補交的,其優先權要求視爲未提出。
第一百二十八條 国际申请的申请日在优先权期限届满之后2个月内,在国际阶段受理局已经批准恢复优先权的,视为已经依照本细则第三十六條的规定提出了恢复优先权请求;在国际阶段申请人未请求恢复优先权,或者提出了恢复优先权请求但受理局未批准,申请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优先权。
第一百二十九條 在优先权日起30个月期满前要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前处理和审查国际申请的,申请人除应当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外,还应当依照专利合作条约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规定提出请求。国际局尚未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传送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经确认的国际申请副本。
第一百三十條 要求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国际申请,申请人可以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对專利申請文件主动提出修改。
要求获得发明专利权的国际申请,适用本细则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條 申請人發現提交的說明書、權利要求書或者附圖中的文字的中文譯文存在錯誤的,可以在下列規定期限內依照原始國際申請文本提出改正:
(一)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做好公布发明專利申請或者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准备工作之前;
(二)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專利申請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
申請人改正譯文錯誤的,應當提出書面請求並繳納規定的譯文改正費。
申請人按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通知書的要求改正譯文的,應當在指定期限內辦理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手續;期滿未辦理規定手續的,該申請視爲撤回。
第一百三十二條 對要求獲得發明專利權的國際申請,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經初步審查認爲符合專利法和本細則有關規定的,應當在專利公報上予以公布;國際申請以中文以外的文字提出的,應當公布申請文件的中文譯文。
要求获得发明专利权的国际申请,由国际局以中文进行国际公布的,自国际公布日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布之日起适用專利法第十三條的规定;由国际局以中文以外的文字进行国际公布的,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布之日起适用專利法第十三條的规定。
对国际申请,專利法第二十一條和第二十二條中所称的公布是指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公布。
第一百三十三條 国际申请包含两项以上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申请人可以自进入日起,依照本细则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的规定提出分案申请。
在國際階段,國際檢索單位或者國際初步審查單位認爲國際申請不符合專利合作條約規定的單一性要求時,申請人未按照規定繳納附加費,導致國際申請某些部分未經國際檢索或者未經國際初步審查,在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時,申請人要求將所述部分作爲審查基礎,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爲國際檢索單位或者國際初步審查單位對發明單一性的判斷正確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繳納單一性恢複費。期滿未繳納或者未足額繳納的,國際申請中未經檢索或者未經國際初步審查的部分視爲撤回。
第一百三十四條 国际申请在国际阶段被有关国际单位拒绝给予国际申请日或者宣布视为撤回的,申请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可以请求国际局将国际申请档案中任何文件的副本转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并在该期限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本细则第一百二十條规定的手续,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国际局传送的文件后,对国际单位作出的决定是否正确进行复查。
第一百三十五條 基于国际申请授予的专利权,由于译文错误,致使依照專利法第六十四條规定确定的保护范围超出国际申请的原文所表达的范围的,以依据原文限制后的保护范围为准;致使保护范围小于国际申请的原文所表达的范围的,以授权时的保护范围为准。
第十二章 關于外觀設計國際申請的特別規定
第一百三十六條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專利法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处理按照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冊海牙协定(1999年文本)(以下简称海牙协定)提出的外观设计国际注冊申请。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处理按照海牙协定提出并指定中国的外观设计国际注冊申请(简称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条件和程序适用本章的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專利法及本细则其他各章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七條 按照海牙协定已确定国际注冊日并指定中国的外观设计国际申请,视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的外观设计專利申請,该国际注冊日视为專利法第二十八條所称的申请日。
第一百三十八條 國際局公布外觀設計國際申請後,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外觀設計國際申請進行審查,並將審查結果通知國際局。
第一百三十九條 国际局公布的外观设计国际申请中包括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的,视为已经依照專利法第三十條的规定提出了书面声明。
外觀設計國際申請的申請人要求優先權的,應當自外觀設計國際申請公布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在先申請文件副本。
第一百四十條 外观设计国际申请涉及的外观设计有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项或者第(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当在提出外观设计国际申请时声明,并自外观设计国际申请公布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本细则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一百四十一條 一件外觀設計國際申請包括兩項以上外觀設計的,申請人可以自外觀設計國際申請公布之日起2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分案申請,並繳納費用。
第一百四十二條 国际局公布的外观设计国际申请中包括含设计要点的说明书的,视为已经依照本细则第三十一條的规定提交了简要说明。
第一百四十三條 外觀設計國際申請經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審查後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給予保護的決定,通知國際局。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給予保護的決定後,予以公告,該外觀設計專利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一百四十四條 已在國際局辦理權利變更手續的,申請人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第十三章 附 則
第一百四十五條 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同意,任何人均可以查阅或者复制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專利申請的案卷和专利登记簿,并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具专利登记簿副本。
已视为撤回、驳回和主动撤回的專利申請的案卷,自该專利申請失效之日起满2年后不予保存。
已放棄、宣告全部無效和終止的專利權的案卷,自該專利權失效之日起滿3年後不予保存。
第一百四十六條 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申請文件或者辦理各種手續,應當由申請人、專利權人、其他利害關系人或者其代表人簽字或者蓋章;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由專利代理機構蓋章。
请求变更发明人姓名、專利申請人和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国籍和地址、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专利代理师姓名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著录事项变更手续,必要时应当提交变更理由的证明材料。
第一百四十七條 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郵寄有關申請或者專利權的文件,應當使用挂號信函,不得使用包裹。
除首次提交專利申請文件外,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各种文件、办理各种手续的,应当标明申请号或者专利号、发明创造名称和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姓名或者名称。
一件信函中應當只包含同一申請的文件。
第一百四十八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專利法和本細則制定專利審查指南。
第一百四十九條 本细则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1992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2年12月21日中国专利局发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