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五十五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于2020年10月1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習近平
2020年10月17日
說 明:
本文爲根據新華社發布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http://www.chinanews.com/gn/2020/10-18/9315603.shtml)進行修改的版本,僅作爲學習用途。藍色加粗部分爲修改後的文本。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第三章 专利的申请
第四章 專利申請的审查和批准
第五章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六章 专利实施的特别许可
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条 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發明,是指對産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是指對産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外觀設計,是指對産品的整體或者局部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第三条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專利申請,依法授予专利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對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獲取或者利用遺傳資源,並依賴該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准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爲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七条 對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專利申請,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第八条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第九条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對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第十条 專利申請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專利申請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转让專利申請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记,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專利申請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第十三条 发明專利申請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第十四条 專利申請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對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專利申請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第十五條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發明創造專利實施後,根據其推廣應用的範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合理的報酬。
國家鼓勵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實行産權激勵,采取股權、期權、分紅等方式,使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合理分享創新收益。
第十六条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專利權人有權在其專利産品或者該産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識。
第十七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
第十八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在國內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可以委托依法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專利申請或者其他专利事务;對被代理人发明创造的内容,除專利申請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密责任。专利代理机构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提出專利國際申請。申請人提出專利國際申請的,應當遵守前款規定。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本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處理專利國際申請。對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向外國申請專利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中國申請專利的,不授予專利權。
第二十条 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濫用專利權,排除或者限制競爭,構成壟斷行爲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處理。
第二十一条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客觀、公正、准確、及時的要求,依法處理有關專利的申請和請求。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專利信息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完整、准確、及時發布專利信息,提供專利基礎數據,定期出版專利公報,促進專利信息傳播與利用。
在專利申請公布或者公告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對其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章 授予專利權的條件
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並且能夠産生積極效果。
本法所稱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爲公衆所知的技術。
第二十三条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與現有設計或者現有設計特征的組合相比,應當具有明顯區別。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不得與他人在申請日以前已經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本法所稱現有設計,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爲公衆所知的設計。
第二十四條 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在申請日以前六個月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喪失新穎性:
(一)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爲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開的;
(二)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的;
(三)在規定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上首次發表的;
(四)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泄露其內容的。
第二十五條 對下列各項,不授予專利權:
(一)科學發現;
(二)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三)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四)動物和植物品種;
(五)原子核變換方法以及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
(六)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結合作出的主要起標識作用的設計。
對前款第(四)項所列産品的生産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規定授予專利權。
第三章 專利的申請
第二十六条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請求書應當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發明人的姓名,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以及其他事項。
說明書應當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爲准;必要的時候,應當有附圖。摘要應當簡要說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要點。
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爲依據,清楚、簡要地限定要求專利保護的範圍。
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專利申請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
第二十七条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對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
申請人提交的有關圖片或者照片應當清楚地顯示要求專利保護的産品的外觀設計。
第二十八条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專利申請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第二十九條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專利申請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就相同主题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条 申请人要求发明、实用新型專利優先權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起十六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專利申請文件的副本。
申请人要求外观设计專利優先權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專利申請文件的副本。
申请人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專利申請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三十一条 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專利申請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一件外观设计專利申請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專利申請。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可以對其專利申請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對发明和实用新型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對外观设计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第四章 專利申請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四条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发明專利申請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第三十五条 发明專利申請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對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對发明專利申請进行实质审查。
第三十六条 发明专利的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的时候,应当提交在申请日前与其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发明专利已经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该国为审查其申请进行检索的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第三十七条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发明專利申請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對其申请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第三十八条 发明專利申請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仍然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第三十九条 发明專利申請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專利申請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条 專利申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请求复审。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專利申請人。
專利申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專利權的期限、終止和無效
第四十二条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自发明專利申請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应专利权人的请求,就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但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除外。
爲補償新藥上市審評審批占用的時間,對在中國獲得上市許可的新藥相關發明專利,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專利權人的請求給予專利權期限補償。補償期限不超過五年,新藥批准上市後總有效專利權期限不超過十四年。
第四十三条 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记和公告。
第四十五條 自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爲該專利權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可以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宣告該專利權無效。
第四十六条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记和公告。
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對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四十七条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對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前款規定不返還專利侵權賠償金、專利使用費、專利權轉讓費,明顯違反公平原則的,應當全部或者部分返還。
第六章 专利实施的特别许可
第四十八条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相关部门采取措施,加强专利公共服务,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
第四十九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對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第五十条 专利权人自愿以书面方式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声明愿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实行开放许可。就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提出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
专利权人撤回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并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开放许可声明被公告撤回的,不影响在先给予的开放许可的效力。
第五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意愿实施开放许可的专利的,以书面方式通知专利权人,并依照公告的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支付许可使用费后,即获得专利实施许可。
开放许可实施期间,對专利权人缴纳专利年费相应给予减免。
實行開放許可的專利權人可以與被許可人就許可使用費進行協商後給予普通許可,但不得就該專利給予獨占或者排他許可。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就实施开放许可发生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进行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一)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對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第五十四条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五条 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對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六条 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七條 強制許可涉及的發明創造爲半導體技術的,其實施限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和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的情形。
第五十八條 除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五十五条規定給予的強制許可外,強制許可的實施應當主要爲了供應國內市場。
第五十九條 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規定申請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以合理的條件請求專利權人許可其實施專利,但未能在合理的時間內獲得許可。
第六十条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根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时,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应当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经审查后作出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
第六十一条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第六十二条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处理使用费问题。付给使用费的,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裁决。
第六十三条 专利权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專利權的保護
第六十四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第六十五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六條 專利侵權糾紛涉及新産品制造方法的發明專利的,制造同樣産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其産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專利方法的證明。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者被控侵权人也可以主动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
第六十七条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第六十八条 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 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對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與涉嫌違法行爲有關的情況;
(二)對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三)查閱、複制與涉嫌違法行爲有關的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檢查與涉嫌違法行爲有關的産品;
(五)對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請求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時,可以采取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所列措施。
負責專利執法的部門、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依法行使前兩款規定的職權時,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七十条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
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對在本行政区域内侵犯其同一专利权的案件可以合并处理;對跨区域侵犯其同一专利权的案件可以请求上级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第七十一条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對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爲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三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爲制止侵權行爲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人民法院爲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力舉證,而與侵權行爲相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爲相關的賬簿、資料;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判定賠償數額。
第七十二条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妨碍其实现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责令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的措施。
第七十三条 为了制止专利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第七十四条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以及侵权人之日起计算。
发明專利申請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专利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專利産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産品,由專利權人或者經其許可的單位、個人售出後,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該産品的;
(二)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臨時通過中國領陸、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爲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
(四)專爲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
(五)爲提供行政審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進口專利藥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的,以及專門爲其制造、進口專利藥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的。
第七十六条 药品上市审评审批过程中,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与有关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申请注冊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产生纠纷的,相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就申请注冊的药品相关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他人药品专利权保护范围作出判决。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根据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作出是否暂停批准相关药品上市的决定。
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与有关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就申请注冊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请求行政裁决。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制定药品上市许可审批与药品上市许可申请阶段专利权纠纷解决的具体衔接办法,报国务院同意后实施。
第七十七条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泄露国家秘密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得参与向社会推荐专利产品等经营活动。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 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則
第八十一条 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费用。
第八十二条 本法自1985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