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知識産權局第461號公告,《專利權質押登記辦法》已經批准,現予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知識産權局
2021年11月15日
專利權質押登記辦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专利权运用和资金融通,保障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规范专利权质押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專利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國家知識産權局负责专利权质押登记工作。
第三条 以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質押合同可以是單獨訂立的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擔保條款。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共同向國家知識産權局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专利权质权自國家知識産權局登记时设立。
第四条 以共有的专利权出质的,除全体共有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第五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辦理專利權質押登記手續的,可以委托依法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
第六条 当事人可以通过互联网在线提交电子件、邮寄或窗口提交纸件等方式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相关手续。
第七条 申请专利权质押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國家知識産權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出質人和質權人共同簽字或蓋章的專利權質押登記申請表;
(二)專利權質押合同;
(三)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或當事人簽署的相關承諾書;
(四)委托代理的,注明委托權限的委托書;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專利權經過資産評估的,當事人還應當提交資産評估報告。
除身份證明外,當事人提交的其他各種文件應當使用中文。身份證明是外文的,當事人應當附送中文譯文;未附送的,視爲未提交。
當事人通過互聯網在線辦理專利權質押登記手續的,應當對所提交電子件與紙件原件的一致性作出承諾,並于事後補交紙件原件。
第八条 当事人提交的专利权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与质押登记相关的内容: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地址;
(二)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三)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四)專利權項數以及每項專利權的名稱、專利號、申請日、授權公告日;
(五)質押擔保的範圍。
第九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当事人可以在专利权质押合同中约定下列事项:
(一)質押期間專利權年費的繳納;
(二)質押期間專利權的轉讓、實施許可;
(三)質押期間專利權被宣告無效或者專利權歸屬發生變更時的處理;
(四)實現質權時,相關技術資料的交付;
(五)已辦理質押登記的同一申請人的實用新型有同樣的發明創造于同日申請發明專利、質押期間該發明申請被授予專利權的情形處理。
第十条 國家知識産權局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质押登记申请文件,应当予以受理,并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登记。
通过互联网在线方式提交的,國家知識産權局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
第十一条 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國家知識産權局在专利登记簿上予以登记,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知識産權局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不予登记通知书》:
(一)出質人不是當事人申請質押登記時專利登記簿記載的專利權人的;
(二)專利權已終止或者已被宣告無效的;
(三)專利申請尚未被授予专利权的;
(四)專利權沒有按照規定繳納年費的;
(五)因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已请求國家知識産權局中止有关程序,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专利权的质押手续被暂停办理的;
(六)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超過專利權有效期的;
(七)質押合同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
(八)以共有專利權出質但未取得全體共有人同意且無特別約定的;
(九)專利權已被申請質押登記且處于質押期間的;
(十)請求辦理質押登記的同一申請人的實用新型有同樣的發明創造已于同日申請發明專利的,但當事人被告知該情況後仍聲明同意繼續辦理專利權質押登記的除外;
(十一)專利權已被啓動無效宣告程序的,但當事人被告知該情況後仍聲明同意繼續辦理專利權質押登記的除外;
(十二)其他不符合出質條件的情形。
第十二条 专利权质押期间,國家知識産權局发现质押登记存在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形并且尚未消除的,或者发现其他应当撤销专利权质押登记的情形的,应当撤销专利权质押登记,并向当事人发出《专利权质押登记撤销通知书》。
專利權質押登記被撤銷的,質押登記的效力自始無效。
第十三条 专利权质押期间,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更改的,应当持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申请表、变更证明或当事人签署的相关承诺书,向國家知識産權局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手续。
专利权质押期间,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或者质押担保的范围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申请表以及变更协议,向國家知識産權局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手续。
國家知識産權局收到变更登记申请后,经审核,向当事人发出《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通知书》,审核期限按照本办法第十条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执行。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持专利权质押登记注销申请表、注销证明或当事人签署的相关承诺书,向國家知識産權局办理质押登记注销手续:
(一)債務人按期履行債務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務的;
(二)質權已經實現的;
(三)質權人放棄質權的;
(四)因主合同無效、被撤銷致使質押合同無效、被撤銷的;
(五)法律規定質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國家知識産權局收到注销登记申请后,经审核,向当事人发出《专利权质押登记注销通知书》,审核期限按照本办法第十条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执行。专利权质押登记的效力自注销之日起终止。
第十五条 专利登记簿记录专利权质押登记的以下事项,并在定期出版的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告:出质人、质权人、主分类号、专利号、授权公告日、质押登记日、变更项目、注销日等。
第十六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以合理理由提出请求的,可以查阅或复制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办理相关文件。
專利權人以他人未經本人同意而辦理專利權質押登記手續爲由提出查詢和複制請求的,可以查閱或複制辦理專利權質押登記手續過程中提交的申請表、含有出質人簽字或蓋章的文件。
第十七条 专利权质押期间,出质人未提交质权人同意其放弃该专利权的证明材料的,國家知識産權局不予办理专利权放弃手续。
第十八条 专利权质押期间,出质人未提交质权人同意转让或者许可实施该专利权的证明材料的,國家知識産權局不予办理专利权转让登记手续或者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手续。
出質人轉讓或者許可他人實施出質的專利權的,出質人所得的轉讓費、許可費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第十九条 专利权质押期间,出现以下情形的,國家知識産權局应当及时通知质权人:
(一)被宣告無效或者終止的;
(二)專利年費未按照規定時間繳納的;
(三)因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已请求國家知識産權局中止有关程序,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的。
第二十条 当事人选择以承诺方式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相关手续的,國家知識産權局必要时对当事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抽查,发现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向当事人发出通知,要求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國家知識産權局按照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失信惩戒措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國家知識産權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