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知識産權局第354號公告,爲加強我國地理標志保護,統一和規範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制定《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管理辦法(試行)》。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知識産權局
2020年4月3日
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国地理標志保护,统一和规范地理標志专用标志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標法实施条例》《地理標志产品保护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冊和管理办法》《国外地理標志产品保护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理標志专用标志,是指适用在按照相关标准、管理规范或者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的地理標志产品上的官方标志。
第三条 國家知識産權局负责统一制定发布地理標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要求,组织实施地理標志专用标志使用监督管理。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地理標志专用标志使用的日常监管。
第四条 地理標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如下义务:
(一)按照相關標准、管理規範和使用管理規則組織生産地理標志産品;
(二)按照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使用要求,規範標示地理標志專用標志;
(三)及時向社會公開並定期向所在地知識産權管理部門報送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情況。
第五条 地理標志专用标志的合法使用人包括下列主体:
(一)經公告核准使用地理標志産品專用標志的生産者;
(二)经公告地理標志已作为集体商标注冊的注冊人的集体成员;
(三)经公告备案的已作为证明商标注冊的地理標志的被许可人;
(四)经國家知識産權局登记备案的其他使用人。
第六条 地理標志专用标志的使用要求如下:
(一)地理標志保护产品和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冊的地理標志使用地理標志专用标志的,应在地理標志专用标志的指定位置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国外地理標志保护产品使用地理標志专用标志的,应在地理標志专用标志的指定位置标注经销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图样如下:
(二)地理標志保護産品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應同時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和地理標志名稱,並在産品標簽或包裝物上標注所執行的地理標志標准代號或批准公告號。
(三)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冊的地理標志使用地理標志专用标志的,应同时使用地理標志专用标志和该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并加注商标注冊号。
第七条 地理標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可在國家知識産權局官方网站下载基本图案矢量图。地理標志专用标志矢量图可按比例缩放,标注应清晰可识,不得更改专用标志的图案形状、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色值等。
第八条 地理標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可采用的地理標志专用标志标示方法有:
(一)采取直接貼附、刻印、烙印或者編織等方式將地理標志專用標志附著在産品本身、産品包裝、容器、標簽等上;
(二)使用在産品附加標牌、産品說明書、介紹手冊等上;
(三)使用在廣播、電視、公開發行的出版物等媒體上,包括以廣告牌、郵寄廣告或者其他廣告方式爲地理標志進行的廣告宣傳;
(四)使用在展覽會、博覽會上,包括在展覽會、博覽會上提供的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印刷品及其他資料;
(五)將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于電子商務網站、微信、微信公衆號、微博、二維碼、手機應用程序等互聯網載體上;
(六)其他合乎法律法規規定的標示方法。
第九条 地理標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未按相应标准、管理规范或相关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地理標志保护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停止其地理標志专用标志使用资格。
第十条 对于未经公告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標志专用标志的;或者使用与地理標志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標志的行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及相关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加强本辖区地理標志专用标志使用日常监管,定期向國家知識産權局报送上一年使用和监管信息。鼓励地理標志专用标志使用和日常监管信息通过地理標志保护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原相关地理標志专用标志使用过渡期至2020年12月31日。在2020年12月31日前生产的使用原标志的产品可以继续在市场流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國家知識産權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