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是一個位于太平洋西岸由東北向西南延伸的弧形島國,是高度發達的現代化國家,世界四大經濟體之一。日本商標采用“申請在先”原則,但若是該國的馳名商標,也可以“使用在先”主張商標權。
一、日本商標申請途徑
在日本申请注冊商标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向日本特许厅(JPO)提交注冊申请。
日本特许厅(Japan Patent Office)是日本经济产业省下属的政府机构,负责受理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的申请、审查与注冊。
通过日本特许厅提交商标注冊申请,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以申请商标注冊,若申请人非日本居住的,须委托日本境内专业的代理机构办理。
另一种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冊,即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冊的方式指定日本。
二、日本商標類型
根据日本《商標法》第2条及相关行政法规,可以注冊为商标的要素为文字、图形、符号、立体形状、颜色及与颜色的组合、声音、全息图、动态图,位置商标也被承认。
三、日本商标注冊申请文件
商標申請所需的基本材料爲:
1)商標名稱或商標圖樣。
若商標爲無設計的純文字,無需將其圖片化,僅用文字表示即可。
若商標爲設計圖形,不指定顔色的需要提供白底+黑色主體的清晰圖片,指定顔色的提供彩色清晰圖片。
2)商標類別及小類。日本特許廳接受一標多類申請。
3)申請人信息,並提供申請人中英文名稱、地址。
以法人申請,附營業執照照片或掃描件;以自然人申請,附個人身份證照片或掃描件。
4)JPO碼。
JPO識別碼是申請人在第一次申請日本商標時,日本特許廳根據申請人名稱和地址給出的一個識別碼,相當于身份證號。等申請人再次申請日本商標的時候,輸入JPO識別碼,就可以匹配到申請人名稱和地址,以此保證申請人信息一致。
5)若要求優先權的,需提供優先權證明文件及對應的日語翻譯。
四、日本商标注冊申请流程
1)申請
爲了獲得商標權,申請人必須填寫相關法規中規定的表格並將其提交給JPO。
JPO收到申請後,JPO會先給予申請號,將在官方公報中公開未經審查的申請內容。
2)形式審查
提交給JPO的申請文件將被檢查是否符合必要的程序和形式要求。如果缺少必要的文件或沒有填寫必要的部分,申請人將被要求進行更正。
3)實質審查
將審查申請是否符合實質性要求,以下商標將被視爲不符合實質性要求而被拒絕:
無法使消費者將申請人的商品或服務與其他方的商品或服務區分開來的商標;
出于公共利益或保护私人利益而不可注冊的商标。
凡有申請不符合實質性要求,JPO將向申請人發送闡明駁回理由的通知。申請人可以提交針對JPO通知中駁回理由的書面意見,或提交可使駁回理由失效的修訂。
4)核准注冊
如果JPO最终判定没有任何驳回的理由,将准予商标注冊。
日本特許廳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日本專利和商標的證書,將由紙質證書變更爲電子版證書。
5)缴纳注冊费
支付注冊费用后,商标注冊,商标权开始生效。
6)公告異議
对于已经注冊并开始生效的商标权,JPO将在商标公报上予以公告,公告期2个月。任何人均可就商标注冊决定向JPO局长提出异议。
五、日本商标注冊周期
一般來說,日本商標申請的正常审查周期为8-12个月。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适用加速审查。日本的加速审查制度分为“Accelerated Examination”和“Fast Track Examination”两种。
1)加速审查(Accelerated Examination)
基本條件:申請商標已經在進行使用,或者已做好相當程度的使用准備。
申请手续:申请早期审查需要在商标注冊申请日之后(也可与注冊申请同时),向官方提交《关于早期审查的情况说明书》。
2)快速通道审查(Fast Track Examination)
基本條件:申請所指定的商品/服務都屬于《類似商品?服務審查基准》、《商標法施行規則》以及《商品?服務國際分類表(尼斯分類)》中的商品/服務項目;在審查開始前沒有修改指定商品或服務。
申请手续:符合条件,相关商标申请会主动适用FAST TRACK审查制度,无需办理任何手续。
六、日本商標保護期限
日本商标权有效期自注冊日起10年。
商标注冊人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商標續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到后,仍未续展,商标则失效。
七、日本商標申請语言
日本商標申請官方语言为日语。
八、日本商標注意事項
1)通过日本特许厅提交商标注冊申请,若申请人非日本居住的,须委托日本境内专业的代理机构办理。
2)日本商标官费分为申请费和注冊费。在新申请或后期指定日本的,需先缴纳申请费;日本特许厅审查核准后,需缴纳注冊费。
3)日本《商標法》第50條:商标注冊后连续3年未在该国实际使用的,任何人可申请撤销,不可抗力除外。
4)日本允许注冊防御性商标。当与商品或服务有关的注冊商标在消费者中众所周知,如果他人在与该注冊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以外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注冊商标,有可能造成他人的商品或服务与该商标权利人的业务之间的混淆,商标权利人可以在存在混淆可能性的商品或服务上,进行与注冊商标相同的防御性商标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