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台湾地区拥有独立的商标体系,即使是在我国内地已经注冊过的商标,也需要在台湾进行注冊后才能受到保护。
台灣的《商標法》最新修訂于2023年5月24日,台湾商标注冊采用申請在先原則。
一、台灣商標申請途徑
由于中國台湾地区拥有独立的商標法条例,因此即使是在我国内地已经注冊过的商标,也需要在台湾当地重新进行注冊后才能受到保护。
且台湾地区未加入马德里体系,因此不能通过《马德里协定》途径进行注冊,注冊只能直接向台湾智慧财产局(TIPO)提出申请。
二、台灣商標類型
中國台湾可注冊商标种类: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等。
中國台湾可注冊的商标要素有:文字、图形、记号、颜色、声音、立体形状等。
三、台湾商标注冊申请文件
商標申請所需的基本材料爲
1)商標圖樣。
2)申請商品或服務項目。
3)商标注冊申请书。
4)申請人名稱及地址。
申請人爲企業,提供蓋有公章及法人簽字的委托書及營業執照複印本。
申請人爲自然人,提供身份證明複印本。
5)申請人蓋章的委托書。
6)與中國台灣有相互承認優先權之國家,可以主張優先權,提供優先權文件。
四、台湾商标注冊申请流程
1)提交申請
准備相關申請材料,遞交台灣智慧財産局(TIPO)。
2)程序審查
審查申請書之內容及規費文件是否完備,如有錯誤缺漏或文件未完備者,即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
3)實體審查
审查商标图样是否具备积极要件(具有识别性)及没有消极要件(不得注冊之特别规定,如与他人商标近似等)。
4)缴纳注冊费
申请人应于审定书送达后2个月内缴纳注冊费。
未于规定期限缴费者,不是因为故意不缴纳费用而且不影响缴费期间内第三人申请商标注冊或取得商标权,只要在缴费期限届满后6个月内缴纳2倍注冊费,仍可以进行公告注冊。
届满未缴费者,不予注冊公告。
5)公告異議
缴纳注冊费后,一个月后进入公告(每月1号、16号为固定公告日),公告期的3个月内任何人可以提出异议。
6)核发注冊证
公告日當天就會寄出商標證書。
五、加速審查機制
台灣商標法新增商標加速審查機制,于2024年5月1日正式實施。
新商標法規定,除了證明商標,團體商標,傳統商標(文字、圖形等)和非傳統商標(立體、顔色、氣味、聲音等)的申請人,如果想要提出加速審查,除了繳納每類6000新台幣的規費以外,還需要提供請求加速審查的理由和相關證據事實。
爲了避免申請人濫用加速審查,TIPO特別規定了必須以“即時取得權利之必要”爲前提,條件如下:
1)全部商品或服務,已實際使用或就使用進行相當准備。
2)部分商品或服務,除了需已實際使用或就使用進行相當准備外,亦需符合在商業上有取得權利之必要性及急迫性。
就使用進行相當准備解釋:
指接近商標預定行銷于市場之使用情形。申請人應具體指出准備使用商標之時點,准備使用之特定商品、服務、行銷管道或場所,並得提出商品或服務之樣本、廣告單據或商業計劃書等事證,以資證明。
取得權利之必要性及急迫性解釋:
依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9-2條第2項,指申請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
①遭第三人未經同意使用或就使用進行相當准備;
②使用該申請商標收到第三人侵權警告;
③第三人對該申請商標請求授權;
④已規劃上市,並與合作廠商訂有銷售或經銷等相關合約;
⑤該申請商標已規劃參展,並與參展單位訂有相關合約;
⑥其他足認商業上有取得權利之必要性及急迫性之情形。
六、台湾商标注冊周期
台湾商标顺利注冊的情况下,审查期限通常为8-10个月。
加速审查后顺利注冊时间预计需要4-5个月左右。
如果注冊申请遇到异议或收到驳回通知书等情况时间将会延长。
七、台灣商標保護期限
注冊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注冊之日起算。
有效期滿後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的6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
在上述期間未能辦理的,可在6個月的寬展期辦理續展手續,但需繳納額外的費用。
八、台灣商標申請語言
中國台灣商標申請官方語言爲繁體中文。
九、台灣商標注意事項
台湾地区《商標法》第63条第二款:商标注冊后有下列情形之一,商标专责机关应依职权或据申请废止其注冊:无正当事由迄未使用或继续停止使用已满三年者。但被授权人有使用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