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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保护期限是指專利被授予权利后,得到專利保护的时间期限。发明和实用新型專利权被授予后,除《專利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專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專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專利产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專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一)发明專利权的保护期限:授权的发明專利,自申請日起20年
(二)实用新型專利权的保护期限:授权的实用新型專利,自申請日起10年
(三)外观设计專利权的保护期限:授权的外观设计專利,自申請日起10年
需要注意的是,在專利授权后,保护期限是从申请日算起,一般是向專利局提交申请的那一天(具体以專利局发的受理通知书里面确定的时间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一)沒有按照規定繳納年費的;
(二)專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專利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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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申請中,实用新型和发明專利都是專利,对大多数非专业人士不知道该申请哪一个。其实两者之间的区别还是很明显的,那么关于两者的区别到底在哪?
实用新型和发明都是我国專利法保护的对象,都是发明创造,从这个意义来讲,两者的本质是相同的;但实际上,这两种專利又有很多不同点,可以归纳为以下四点:
一、实用新型專利的创造性低于发明專利
我国專利法对申请发明專利的要求是,同申请日以前的已有技术相比,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而对实用新型的要求是,与申请日以前的已有技术相比,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对发明强调了“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而对实用新型只提“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显然,发明專利的创造性程度要高于实用新型專利。
二、实用新型專利所包含的范围小于发明專利
发明可以是产品发明,又可以是方法发明,还可以是改进发明。除專利法有特别规定以外,任何发明都可以依法获得專利权。
实用新型仅限于产品的形状、构成或者其组合所提出的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这样,各种制造方法就不能申请实用新型專利。同时,与形状、构造或其组合无关的产品也不可能有实用新型产生。
因此,實用新型的範圍比發明狹窄,僅僅限于産品的形狀、構造或其組合有關的革新設計。
实用新型和发明專利的区别有哪些?
三、实用新型專利的保护期短于发明專利
我国專利法规定,对于实用新型專利的保护期为1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而发明專利的保护期规定为20年。相比之下,实用新型專利的保护期比发明專利的保护期要短得多。
四、实用新型專利的审批过程比发明專利简单
根据我国專利法的规定,專利局收到实用新型專利的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專利法要求的,不再进行实质审查,即可公告,并通知申请人,发给实用新型專利证书。
而对发明專利,则必须经过实质审查。审查的手续要比实用新型專利复杂得多,审查的时间要比实用新型專利长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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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授予專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專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並且能夠産生積極效果。
本法所稱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爲公衆所知的技術。
《專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專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專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授予專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專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稱現有設計,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爲公衆所知的設計。
《專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專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規定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上首次發表的;
(三)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泄露其內容的。
《專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專利权:
(一)科學發現;
(二)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三)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四)動物和植物品種;
(五)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
(六)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結合作出的主要起標識作用的設計。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專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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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权是由国务院專利行政部门依照法律规定,根据法定程序赋予專利权人的一种专有权利。它是无形财产权的一种,与有形财产相比,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具有独占性。所谓独占性亦称垄断性或专有性。專利权是由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发明人或申请人的申请,认为其发明创造符合專利法规定的条件,而授予申请人或其合法受让人的一种专有权。它专属权利人所有,專利权人对其权利的客体(即发明创造)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具有时间性。所谓專利权的时间性,即指專利权具有一定的时间限制,也就是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各国的專利法对于專利权的有效保护期均有各自的规定,而且计算保护期限的起始时间也各不相同。我国《專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发明專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專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3)具有地域性。所谓地域性,就是对專利权的空间限制。它是指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所授予和保护的專利权仅在该国或地区的范围内有效,对其他国家和地区不发生法律效力,其專利权是不被确认与保护的。如果專利权人希望在其他国家享有專利权,那么,必须依照其他国家的法律另行提出專利申請。除非加入国际条约及双边协定另有规定之外,任何国家都不承认其他国家或者国际性知识产权机构所授予的專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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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是指产品外观的设计方案。它与发明或实用新型完全不同,即外观设计不是技术方案。我国《專利法》第二条中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可见,外观设计專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是指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的設計;
(2)必須是對産品的外觀所作的設計;
(3)必須富有美感;
(4)必須是適于工業上的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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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專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与发明的不同之处在于:
第一,實用新型限于具有一定形狀的産品,不能是一種方法,也不能是沒有固定形狀的産品;
第二,對實用新型的創造性要求相比發明較低。
産品的形狀是指産品所具有的、可以從外部觀察到的確定的空間形狀。對産品形狀所提出的技術方案可以是對産品的三維形態的空間外形所提出的技術方案,例如對凸輪形狀、刀具形狀作出的改進;也可以是對産品的二維形態所提出的技術方案,例如對型材的斷面形狀的改進。
産品的構造是指産品的各個組成部分的安排、組織和相互關系。産品的構造可以是機械構造,也可以是線路構造。機械構造是指構成産品的零部件的相對位置關系、連接關系和必要的機械配合關系等,線路構造是指構成産品的元器件之間的確定的連接關系。
複合層可以認爲是産品的構造,産品的滲碳層、氧化層等屬于複合層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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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專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其特点是:首先,发明是一项新的技术方案。是利用自然规律解决生产、科研、实验中各种问题的技术解决方案,一般由若干技术特征组成。其次,按照性质划分,发明权利要求有两种基本类型,分为产品权利要求和方法权利要求。产品权利要求包括人类技术生产的物(产品、设备),方法权利要求包括有时间过程要素的活动,又可以分成方法和用途两种类型。專利法保护的发明也可以是对现有产品或方法的改进。
授予專利权的发明,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專利局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创造性是指与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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