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予專利权的发明创造需具备哪些条件?
《專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授予專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專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並且能夠産生積極效果。
本法所稱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爲公衆所知的技術。
《專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專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專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授予專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專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稱現有設計,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爲公衆所知的設計。
《專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專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規定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上首次發表的;
(三)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泄露其內容的。
《專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專利权:
(一)科學發現;
(二)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三)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四)動物和植物品種;
(五)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
(六)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結合作出的主要起標識作用的設計。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專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