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文,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情節嚴重的可能構成犯罪。那麽哪些著作權侵權行爲構成刑事犯罪行爲?
什麽是侵犯著作權罪?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以營利爲目的從事下列行爲,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構成侵犯著作權罪。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的;
2)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3)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複制發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的;
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以上表述中,以刊登收費廣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間接收取費用的情形,屬于“以營利爲目的”。
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是指沒有得到著作權人授權或者僞造、塗改著作權人授權許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權許可範圍的情形。
發行包括總發行、批發、零售、通過信息網絡傳播以及出租、展銷等活動。侵權産品的持有人通過廣告、征訂等方式推銷侵權産品的,也構成發行。
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況
侵犯著作權罪的成立以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爲定罪條件,以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爲加重處罰條件。
其中,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屬于違法所得數額較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嚴重情節:
1)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
3)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複制品數量合計在500張以上的;
3)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情況
違法所得數額在15萬元以上的,屬于違法所得數額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1)非法經營數額在25萬元以上的;
2)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複制品數量合計在2500張以上的;
3)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情形。
信息網絡傳播侵權行爲構成刑事犯罪行爲
對于通過信息網絡傳播侵權作品的行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其他嚴重情節:
1)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
2)傳播他人作品的數量合計在500件(部)以上的;
3)傳播他人作品的實際被點擊數達到5萬次以上的;
4)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注冊会员达到1000人以上的;
5)數額或者數量雖未達到第①項至第④項規定標准,但分別達到其中兩項以上標准一半以上的;
6)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實施上述規定的行爲,數額或者數量達到前款第①項至第⑤項規定標准五倍以上的,屬于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著作權侵權犯罪行爲非法經營數額
非法經營數額,是指行爲人在實施侵犯知識産權行爲過程中,制造、儲存、運輸、銷售侵權産品的價值。
1)已銷售的侵權産品的價值,按照實際銷售的價格計算。
2)制造、儲存、運輸和未銷售的侵權産品的價值,按照標價或者已經查清的侵權産品的實際銷售平均價格計算。
3)侵權産品沒有標價或者無法查清其實際銷售價格的,按照被侵權産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
4)多次實施侵犯知識産權行爲,未經行政處理或者刑事處罰的,非法經營數額、違法所得數額或者銷售金額累計計算。
銷售侵權複制品罪
根据我国《刑法》,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属于上述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构成銷售侵權複制品罪。
1)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屬于違法所得數額巨大。
2)對于實施侵犯著作權犯罪,又銷售該侵權複制品,構成犯罪的,應當以侵犯著作權罪定罪處罰。
3)實施侵犯著作權犯罪,又銷售明知是他人的侵權複制品,構成犯罪的,應當實行數罪並罰。
4)明知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罪或者銷售侵權複制品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上述犯罪的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