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地理標志工作的指示要求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地理標志保护,严格地理標志管理,國家知識産權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理標志保护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知識産權局、市場監管局(廳、委),各有關單位:
地理標志是重要的知識産權類型,是促進區域特色經濟發展的有效載體,是推進鄉村振興的有力支撐,是推動外貿外交的重要領域,是保護和傳承傳統優秀文化的鮮活載體,也是企業參與市場競爭的重要資源。爲落實習近平總書記有關地理標志工作的指示要求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強化知識産權保護的意見》,進一步加強地理標志保護,嚴格地理標志管理,現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爲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體學習時的重要講話精神,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強化知識産權保護的決策部署,深化地理標志管理改革,強化地理標志保護,提升地理標志領域治理能力,有力支撐經濟高質量發展,推動構建以國內大循環爲主體、國內國際雙循環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
(二)基本原則。
堅持高水平保護。完善地理標志法律制度體系,提高地理標志保護法治化水平,嚴格地理標志審查認定,嚴厲打擊地理標志侵權假冒行爲,統籌推進地理標志保護國際合作,提升地理標志保護水平。
堅持高標准管理。加強地理標志保護頂層設計,強化規劃引領,深化管理體制機制改革,建立健全特色質量保證體系、技術標准體系與檢驗檢測體系。
堅持高質量發展。堅守中國特色,突出“原汁原味”,擴大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覆蓋面,提升地理標志産品市場競爭力,更好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夯實地理標志保護工作基礎
(三)提高地理標志保护法治化水平。深入开展地理標志立法调研论证,推动加快地理標志立法步伐,明确主管部门行政职责和各方权利义务,做好地理標志保护产品认定与地理標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冊的衔接,推动地理標志保护与动植物品种保护的有效衔接,确定违法行为、法律责任及保护途径,提出立法建议。完善地理標志保护政策、标准和制度。推动在地理標志保护机制下,强化初级农产品、加工食品、道地药材、传统手工艺品等的保护。
(四)強化地理標志保護申請質量監管。嚴格把控地理標志保護申請質量,加強地理標志保護申請質量監控和通報。規範地理標志保護申請行爲,對申請材料弄虛作假等行爲從嚴處置,駁回有關地理標志保護申請,加強信用監管,並與知識産權保護考核檢查等形成聯動約束,切實推動從追求數量向提高質量轉變。
(五)严格地理標志审核认定。强化地理標志保护产品认定与地理標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冊的程序衔接协调,加强地理標志保护产品认定与地理標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冊的数据交换、信息通报与资源共享,在普通商标注冊审查过程中依法考虑地理標志保护产品认定与地理標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冊在先审查结果。研究完善地理標志保护申请审核认定规则,统一规范地理標志名称、保护地域范围划定等认定要素,判断通用名称时综合考虑消费者理解认知等因素。研究建立有效反映地理標志特色的专门分类制度。
(六)優化地理標志保護扶持引導政策。清理和規範對地理標志保護申請的資助、獎勵政策。著力優化資源投入方向,重點加大對強化地理標志行政保護、創新監管手段、核准專用標志使用、實施質量管控、建設地理標志産品保護示範區等方面的支持,切實改變“重申報、輕保護”的偏向,推動加強地理標志全鏈條保護,進一步提升地理標志知名度和市場競爭力。深化地理標志專用標志核准改革,探索進一步下放專用標志使用核准權和注銷權,優化核准流程,壓縮核准周期,進一步暢通合法使用人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渠道。
三、健全地理標志保護業務體系
(七)完善特色質量保證體系。落實地理標志産品生産者主體責任,提高地理標志産品生産者質量管理水平。推動人工智能、大數據等新一代信息技術與地理標志特色質量管理融合,支持和鼓勵地理標志專用標志合法使用人應用過程控制、産地溯源等先進管理方法和工具,加快建立以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爲基礎的地理標志特色質量保證體系,有效支撐地理標志高質量發展。
(八)建立健全技術標准體系。優化完善地理標志保護標准體系,推進地理標志保護基礎通用國家標准制定,有效發揮全國知識管理標准化技術委員會地理標志分技術委員會作用,加快標准立改廢釋步伐,提升高質量地理標志保護産品標准的有效供給。鼓勵研制地理標志國家標准樣品。鼓勵地理標志保護標准協調配套與協同發展,獲得保護的地理標志可以根據保護地域範圍、類別、知名度等方面的因素,制修訂相應的國家標准、地方標准或團體標准,加強與地理標志保護要求的銜接。鼓勵開展地理標志保護標准外文版研制,提升我國地理標志保護標准國際化水平。
(九)強化檢驗檢測體系。鼓勵有條件的地理標志産品産地建設專業化檢驗檢測機構,暢通政府部門、行業協會等采信檢驗檢測結果的信息渠道。完善專業化地理標志檢驗檢測服務網點建設,不斷滿足消費市場需求,爲消費者提供權威、可靠的專業技術服務。鼓勵第三方檢測機構爲地理標志保護提供數據和技術支持。
四、加強地理標志行政保護
(十)嚴厲打擊地理標志侵權假冒行爲。加強執法檢查和日常監管,嚴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質量法》等有關僞造産地的處罰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關規定,打擊僞造或者擅自使用地理標志的生産、銷售等違法行爲,規範在營銷宣傳和産品外包裝中使用地理標志的行爲。加強對相同或近似産品上使用意譯、音譯、字譯或標注“種類”“品種”“風格”“仿制”等地理標志“搭便車”行爲的規制和打擊。嚴格監督和查處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人未按管理規範或相關使用管理規則組織生産的違規違法行爲。加強地理標志領域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全方位提高地理標志執法保護水平。
(十一)強化涉及地理標志的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建立地理標志保護和企業名稱的信息互通機制,研究將地理標志有關字段依法納入全國名稱規範管理系統,在企業名稱登記管理中加強對地理標志的保護。企業在名稱中使用地理標志有關字段的,應與地理標志保護申請機構達成一致或經過地理標志保護申請機構依法依規授權,並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有關規定。
(十二)加強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日常監管。建立健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情況年報制度,及時有效掌握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中介機構使用信息並對社會公開。采用“雙隨機、一公開”與專項檢查相結合的方式,聚焦特色質量,實行重點地理標志清單式監管。依法推動將地理標志産品生産、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納入知識産權信用監管。探索建立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異常名錄。
五、構建地理標志協同保護工作格局
(十三)加強地理標志快速協同保護。加強地理標志産品生産集中地、銷售集散地、網絡平台企業總部所在地知識産權部門違法線索、監管標准、保護信息的互聯互通。支持和鼓勵區域知識産權保護協作機制中納入地理標志保護措施,開展聯合保護行動。充分發揮知識産權保護中心作用,加強輿情監測和地理標志侵權假冒線索搜集報送,有效支撐相關執法部門開展聯動執法。
(十四)健全涉外地理標志保護機制。嚴格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歐洲聯盟地理標志保護與合作協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美利堅合衆國政府經濟貿易協議》《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系協定》等國際協議義務。加強與國外地理標志審查認定機構的交流與合作。鼓勵在我國獲得保護的國外地理標志産品在華經銷商使用我國地理標志官方標志,指導互認互保清單中方産品在海外市場使用外方地理標志官方標志。完善國外地理標志産品在華保護以及我國地理標志産品在外保護年度報告制度。
六、加強地理標志保護組織保障
(十五)加強組織領導和資源投入。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和知識産權部門要高度重視地理標志保護工作,立足本地實際、更新工作理念、創新工作方式,加強規劃引領,抓好工作落實。爭取各級財政部門、人事部門政策支持,加大資源投入力度,加強地理標志保護隊伍建設,充分利用現有獎勵制度,對爲地理標志保護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加強地理標志保護申請電子受理平台建設,完善平台功能,提升綜合服務能力。國家知識産權局知識産權保護司牽頭加強制度機制建設,會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相關司局建立地理標志保護和監管協調機制,不斷加強業務指導。
(十六)加強學術研究和宣傳培訓。推動加強地理標志學術研究工作,夯實地理標志工作理論基礎。將地理標志保護培訓納入行政保護培訓計劃,積極組織開展業務和技能培訓、案例研討等活動。積極做好地理標志行政保護典型案例和指導案例的遴選和報送,加強對地理標志保護措施成效、先進經驗的宣傳報道。加大涉外宣傳力度,助推我國地理標志産品走出國門,開拓國際市場,大力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
各級知識産權管理部門、市場監管部門和各有關單位要履職盡責,結合實際,細化工作任務和政策措施,認真落實各項措施和要求,確保各項重點任務落地見效。工作進展及重大問題及時向國家知識産權局、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反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