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加强知识产权源头保护,提升商标审查质效,营造风清气正的商标注冊环境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评选出2024年度商标异议、评审十大典型案例。
1.第70283061号“L'OIE DES LANDES”商标异议案
【基本案情】
異議人:法國國家産品原産地與質量管理局
被異議人:倫紐商貿(上海)有限公司
异议人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的注冊违反商標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经审查,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肉、鱼(非活)、熟肉罐头等商品上。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VOLAILLES DES LAN-DES”(朗德家禽)是法国肉禽产品的地理标志。“LANDES”为法国地名朗德,是世界闻名的鸭、鹅肥肝产地。朗德鹅是世界著名的优质肉鹅品种,经国内诸多媒体的广泛宣传,已为我国相关公众所知晓。被异议商標法语含义为“朗德鹅”,与上述法国地理标志含义相近。被异议人并非来源于上述地区,被异议商标注冊使用在肉等商品上易误导公众,使用在其他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品种、产地等产生误认。依据商標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冊。
【典型意義】
该案是准确适用商標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对国外地理标志进行平等保护的典型案例,彰显出商标主管机关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打击恶意攀附国外地理标志声誉、误导公众行为,维护诚实信用、健康有序的商标注冊秩序的坚定决心。
2.第59554235號“阿波羅”商標異議案
【基本案情】
異議人:阿波羅智能技術(北京)有限公司
被異議人:無錫阿波羅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注冊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標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经审查,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阿波罗”指定使用在第9类动画片、半导体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冊的第56097092号“APOLLO AIR”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动画片、半导体、电子芯片等。引证商标中的“AIR”作为相关行业领域常用来描述项目特点的词汇,显著性较弱。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主体部分英文“APOLLO”发音相近,含义相对应,且相关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冊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冊。
【典型意義】
該案是適用商標法第三十條保護智能駕駛行業領軍企業創新成果的典型案例。在新興技術領域的知識産權保護中,商標審查工作緊密結合行業動態,不僅關注商標在傳統意義上的近似判斷標准,更充分考慮到新興技術領域中商標所承載的特殊技術內涵和市場影響力,爲企業創新成果築牢法律屏障,助力新質生産力相關行業的高質量、可持續發展。
3.第71344960號“太行泉城”商標異議案
【基本案情】
異議人:邢台日報社
被異議人:保利國氏生態農業開發河北有限公司
异议人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冊违反商標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
被異議人未在規定期限內作出答辯。
经审查,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矿泉水(饮料)等商品上。“太行泉城”是邢台市立足独特的历史文化和自然资源而塑造的城市品牌。经邢台市人民政府及异议人广泛宣传与推广,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该城市品牌文字相同,且被异议人位于邢台市,被异议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商标取得了邢台市人民政府的授权,进而对商品的质量、信誉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標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冊。
【典型意義】
该案是准确适用“欺骗性”条款,有力保护城市品牌的典型案例。商標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绝对事由条款,在商品或服务特点和产地两个维度上具有欺骗性的申请注冊行为落入该条款的规制范围。城市品牌具有鲜明的品质特点,该案从品质特点角度分析,正确适用商標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有力规制恶意注冊城市品牌、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为城市品牌建设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4.第71667779號“觀淮”商標異議案
【基本案情】
異議人:淮南日報社
被異議人:安徽合心人才發展集團有限公司
異議人主要理由:被異議人的行爲屬于以不正當手段搶注其在先具有一定影響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被異議人未在規定期限內作出答辯。
经审查,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新闻传送、电子传送的新闻社服务等。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冊日前,“观淮”作为其客户端名称于多个应用商店上线,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使用的“观淮”文字构成相同,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在先提供的服务构成类似服务,被异议人申请注冊被异议商标的行为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冊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违反了商標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冊。
【典型意義】
該案是保護數字經濟下新聞客戶端(APP)名稱的典型案例。新媒體名稱具有較高的社會經濟價值,政府新媒體兼具政務功能和民生功能,是政府公信力的象征。該案在充分考慮APP本身傳播和輻射特點的基礎上,准確認定商標搶注行爲成立,有效維護主流媒體形象和用戶權益,助力政務新媒體平台健康發展。
5.第69778265號“曉芳窯”商標異議案
【基本案情】
異議人:曉芳陶藝有限公司
被異議人:馮薇
异议人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注冊的“晓芳”“晓芳窑”等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违反商標法第三十条规定。
经审查,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晓芳窑”指定使用在第40类烧制陶器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的在先注冊的第7746889号“晓芳”、第7746890号“晓芳窑”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1类茶壶、茶杯等商品上。在案证据表明,晓芳窑创始人蔡晓芳先生从事仿古瓷器的烧制数十年,经宣传使用,“晓芳窑”商标在陶瓷领域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功能用途、内容特点等方面关联度较高,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冊。
【典型意義】
該案是適當突破《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上的類似關系,制止市場混淆誤認的典型案例。該案著重考慮異議人“曉芳窯”商標在陶瓷領域的影響力及文化傳承等因素,對“曉芳窯”商標給予法律保護,有效維護了商標權利人合法權利,對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起到積極推動作用。
6.第74447834号“BRTV北京时间”商標駁回複審案
【基本案情】
申請人:北京廣播電視台
申请人主要理由:“BRTV北京时间”经大量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性,具有第二含义和显著性。“BRTV”是申请人英文名称的简称,与“北京时间”组合在一起,使得申请商标整体具备了作为商标注冊和使用的显著性。
经审理,商标局认为,申请商标“BRTV北京时间”整体与行政区划名“北京”有所区别,未构成商標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证明“BRTV北京时间”经长期并大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已经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具备商标注冊应有的显著性,未违反商標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典型意義】
該案申請人承擔著重要的文化宣傳和政治輿論導向功能,該商標初步審定充分肯定了申請人在文化傳播和政治輿論領域的主陣地作用,體現了對媒體品牌的保護和支持,對促進我國傳媒行業健康發展具有積極作用。審查中充分考慮申請人商標使用情況,認定申請商標已與申請人形成唯一對應關系,體現對商標法顯著性規定進行了靈活而合理的適用,對類似案件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7.第42820164號圖形商標無效宣告案
【基本案情】
申請人:上海松江大學城建設發展有限公司廣富林文旅分公司
被申請人:上海谷牛實業有限公司
申请人主要理由: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损害其在先权利,并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被申请人还抢注了与其他知名景区名称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冊。
经审理,商标局认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构成实质性近似,侵犯了申请人的著作权。被申请人不仅抄袭涉案作品,还注冊了多件与旅游景点名称相同或相近的商标,明显具有复制、抄袭的故意,该不正当注冊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还会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冊管理秩序,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典型意義】
该案通过多重法律条款适用,从不同维度论证争议商标应予無效,确认了文化遗址建筑群元素的二次创作可受著作权保护,推动文化资源的合法利用,为文化遗产的衍生创作提供法律保障。同时,该案强调“商标注冊目的正当性”的审查标准,遏制了以攫取公共资源、误导公众和扰乱商标注冊秩序为目的的商标注冊行为,防止市场不正當競爭,保障商标私权与公共利益的平衡。
8.第8223462號“童年時光”商標無效宣告案
【基本案情】
申請人:默裏·西·克拉克
被申請人:南京童年時光生物技術有限公司
申请人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存在经销关系,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授权大量抢注申请人“童年时光”“CHILDLIFE”“红心图形”商标、美術作品及域名。被申请人还抄袭他人营养补充剂品牌,恶意明显。
经审理,商标局认为,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关系人在与申请人磋商签订代理经销协议期间,已是申请人的二级经销商。未经申请人同意,被申请人将“童年时光”文字及图形商标反复进行注冊。在双方合作关系破裂后,被申请人通过将“童年时光”“inne”“红心图形”组合使用等方式,转嫁“CHILDLIFE”品牌的声誉。被申请人还恶意抄袭他人营养补充剂品牌。争议商标构成2001年商標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
【典型意義】
該案爭議商標知名度高、使用商品特殊、市場價值較大,對爭議商標宣告無效有力打擊了移花接木、惡意搶注被代理人商標的行爲,明確了“童年時光”商標的權利歸屬,從源頭上解決了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問題,體現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機關對于通過違法行爲獲益“零容忍”的態度和決心,對于構建嚴格保護知識産權和確保公共利益兼得的市場保護格局具有示範意義。
9.第48678713號“蘭天博科”商標無效宣告案
【基本案情】
申請人:陳榮威
被申請人:陳顯韶
申請人主要理由:被申請人是某機械制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申請人系該公司股東,爭議商標爲該公司所有。被申請人以個人名義搶注爭議商標,應參照第20291251號“藍天博科”商標無效宣告案適用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宣告其無效。
经审理,商标局认为,在案证据显示,公司解散后由被申请人接收知识产权资产,其后三分之二股权股东同意被申请人注冊争议商标。公司决定解散以后,被申请人申请注冊并使用了“兰天博科”商标。申请人虽出具股东声明书对上述注冊行为表示有异议,但该声明书晚于公司决定解散日期,且所涉股东的股权比例之和未达二分之一。另外,被申请人还提交证据显示申请人曾有职务侵占、非法转让商标等行为。综上,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標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该案中被申请人获得公司授权、多数股东同意等证据为新证据,故与前案结论不同。
【典型意義】
該案未機械照搬前案結論,而是基于新證據及其他在案證據綜合考慮,平等保護當事人利益,體現了商標評審依事實審查的基本原則。同時,該案將公司股東合意與當事人實際使用行爲相結合,確認商標權屬,爲類似案件提供了範例和參考。
10.第38247153號“CVF及圖”商標無效宣告案
【基本案情】
申請人:中國(壽光)國際蔬菜科技博覽會組委會辦公室
被申請人:壽光市宏源包裝有限公司
申请人主要理由:引证商标“CVF SHOUGUANG”为中国(寿光)国际蔬菜博览会会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有一定影响力,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高度近似,商品与服务存在密切关联,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經審理,商標局認爲,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顯著識別部分基本一致。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報紙、銷售展示架出租等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組織商業或廣告交易會等服務在銷售對象、服務內容等方面存在密切關聯。同時,雙方同處一地,引證商標有一定知名度。兩件商標並存使用易産生混淆,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情形。
【典型意義】
該案未局限于《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的固有分類,而是綜合考量商標近似度、商品與服務關聯度、在先標志知名度、被申請人主觀惡意等因素,跨類保護在先商標,體現對混淆可能性的整體判斷。該案作爲全國性農業博覽會商業標志保護的典型案例,是知識産權保護在農業領域的生動實踐,踐行了防止市場混淆的核心立法精神,有力打擊了“傍名牌”行爲,助力中國農業高質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