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立法中規定的“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在多數國家的著作權法中被稱爲“共同作品”或“整體作品”,是指兩人以上創作的、統一而不可分割使用的作品,認爲這才是合作作品。那麽合作作品著作權屬于誰?這個問題必須明確解決,否則容易引起不必要的糾紛。
合作作品的著作權如何歸屬?
分爲以下三種情況:
1)一般情況
合作作品是由两个人以上合作创作完成的作品。《著作權法》第十三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创作是一种智力活动,仅仅是出资,不能成为作者。这是合作作品与委托作品的重要区别。
2)共有人死亡時,著作權的歸屬
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後,其對合作作品享有的財産權利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由其他合作者享有。
3)可以分割使用的作品著作權歸屬
合作作品分为可以分割使用的作品和不能分割使用的作品。《著作權法》第十三条规定,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比如甲乙合作寫一本法學著作,分爲總論和分論,兩部分具有相對的獨立性,這就是可以分割使用的作品。
3)不能分割使用的作品著作權歸屬
《著作權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比如甲乙共同爲一首歌譜曲,該歌譜就是不可分割使用的。甲無正當理由不同意發表,乙方執意發表,乙方有權發表。著作財産權的轉讓,須全體共有人同意。
共同作品作者的外部關系
1)共同作品被他人侵權
當共同作品的著作權受到他人的侵害時,各合作作者均有權單獨請求賠償和享有訴權,而不必征得其他合作作者的同意或授權,但不得損害其他合作作者的權利。因此取得的利益,應當合理地分配給其他合作作者。
這裏還存在著一個值得注意的問題,部分合作作者放棄權利或只主張部分權利,其效力不及于其他合作作者。例如,甲、乙爲某共同作品的合作作者,丙侵害了該共同作品的著作權,甲在訴訟中僅請求丙停止侵害,賠禮道歉,明確放棄賠償損失的權利,則乙仍然可以向丙主張該權利。
2)共同作品侵害他人著作權
同理,當共同作品侵害了他人的著作權時,應由全體合作作者承擔連帶責任,然後再根據約定的份額和過錯程度分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