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申请人提交商标注冊申请后,商标审查员会对申请的商标进行审查,如果商标不满足商标注冊的条件,商标审查员就会给商标申请人下发商标注冊申请驳回通知书。
什么是商標駁回複審?
商標駁回複審是指申请注冊的商标经商标局审查驳回后,申请人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和法律依据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的行为。
雖然國家商標局有嚴格的審查程序和標准,但每一件申請商標的審查都是審查員人工進行的,不同的審查員在專業範圍、知識面及工作經驗等方面存在著個體化差異。受主觀因素影響,相同類型的個案,不同的審查員可能會給出不同的審查結果。爲了確保審查質量,保障商標申請人的利益,《商標法》設置了駁回複審的救濟程序,更大限度的給予申請人救濟的機會,同時也能保證審查程序瑕疵能夠減少。
商標駁回的主要原因包括哪些情形?
商標法规定,申请注冊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商标驳回的原因主要有以下3种情况。
(一)商標具有法律規定不得作爲商標的情形;
商標法規定了不得作爲商標使用的八種情形。
(二)商標不具有便于識別的顯著特征;
商標法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冊:
1)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2)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3)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冊。
(三)商標與他人在類似商品或服務上在先商標沖突。
商標法规定,申请注冊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为什么要进行商標駁回複審?
在收到商標駁回通知書之後,應當充分分析駁回理由,根據具體的駁回理由,制定對應的確權策略。
如果駁回複審有成功機會,或者駁回複審是確權策略中的重要一環,應當積極進行駁回複審。
比如我们常见的撤三—驳回复审—重复注冊确权策略中,驳回复审便是重要一环。
如何进行商標駁回複審?
《商標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冊申请人。商标注冊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注冊被驳回要在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申请复审时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複審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2)複審申請書;
3)商標駁回通知書;
4)與本駁回複審案件有關的證據材料;
5)根據實際情況,需要的其它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