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开发完成后,軟件著作權人可以向国内法人或自然人许可或者转让软件著作权,也可以向外国人许可或者转让软件著作权。那么向外國人許可或者轉讓軟件著作權應該遵守哪些規定?应该履行哪些义务?
軟件出口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
首先我們先來了解向外國人許可或者轉讓軟件著作權有關的法律法規,目前涉及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主要有以下四部法律法規:
1)《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2013年1月30日第二次修訂;
2)《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2019年3月2日第二次修訂;
3)《關于軟件出口有關問題的通知》,2001年01月04日制定並開始實施;
4)《軟件出口管理和統計辦法》,2001年10月25日制定並開始實施。
《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外国人许可或者转让软件著作权的,应当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的有关规定。
禁止或者限制出口的情形
1)有對外貿易法第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技術,禁止或者限制出口。
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調整並公布禁止或者限制出口的技術目錄。
2)屬于禁止出口的技術,不得出口。
3)出口核技術、核兩用品相關技術、監控化學品生産技術、軍事技術等出口管制技術的,依照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限制出口的技術實行許可證管理
1)屬于限制出口的技術,實行許可證管理;未經許可,不得出口。
2)出口屬于限制出口的技術,應當向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3)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收到技術出口申請後,應當會同國務院科技管理部門對申請出口的技術進行審查,並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
4)限制出口的技術需經有關部門進行保密審查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5)技術出口申請經批准的,由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發給技術出口許可意向書。
6)申請人取得技術出口許可意向書後,方可對外進行實質性談判,簽訂技術出口合同。
7)申請人簽訂技術出口合同後,應當向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提交相關文件,申請技術出口許可證。
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對技術出口合同的真實性進行審查,並自收到前款規定的文件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技術出口作出許可或者不許可的決定。
8)技術出口經許可的,由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頒發技術出口許可證。技術出口合同自技術出口許可證頒發之日起生效。
自由出口的技術實行合同登記管理
1)對屬于自由出口的技術,實行合同登記管理。
2)出口屬于自由出口的技術,合同自依法成立時生效,不以登記爲合同生效的條件。
3)出口屬于自由出口的技術,應當向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並提交相關文件。
4)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對技術出口合同進行登記,頒發技術出口合同登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