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商標注冊后,哪些情况下适用商標无效?
根据《欧盟商標条例》第59条,欧盟商標无效的绝对理由主要包括:违反《欧盟商標条例》第7条规定注冊的欧盟商標;申请人在提交商標申请时有恶意行为。
根据《欧盟商標条例》第60条,欧盟商標无效的相对理由主要包括:
1)与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在先申请或注冊的商標构成相同或近似;
2)未经所有人同意,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所有人的商標进行注冊;
3)与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在先使用的商標构成相同或近似;
4)與在先原産地名稱或地理標志構成相同或近似;
5)根据欧盟立法或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在先权利,即:姓名权、肖像权、著作权、工业产权,该商標的使用可能被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