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似攝制電影方法創作的作品與錄像制品的區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定義:
1)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是指攝制在一定介質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畫面組成,並且借助適當裝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的作品。
2)錄像制品,是指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連續相關形象、圖像的錄制品。
3)作爲鄰接權對象的錄像制品是對表演或其他影象、形象、聲音進行簡單、機械的錄制産生的,它只是忠實地錄制現場的音像,並不具有創作成分。
4)我國《著作權法》對于錄影采用了大陸法系的二分法,即獨創性高于錄影的歸于“類似”,低于錄影的歸于“錄像制品”。